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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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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计发企业退休人员房租补贴工资收入基数的规定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96]京改办字第004号

  【发布日期】1996-01-15

  【生效日期】1996-01-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计发企业退休人员

房租补贴工资收入基数的规定

(1996年1月15日(96)京改办字第004号

京财建(1996)70号)市属各单位、各区、县房改办、劳动局、财政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京政发〔1994〕71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5〕京房改办字第37号),房租提高后,企业退休人员住房在规定标准以内,本人分摊租金超过本人工资收入5%的部分,由其工资发放单位给予补贴。为做好单位补贴额的核定工作,现对企业退休人员工资收入基数的计算范围规定如下:

 一、企业退休人员的工资收入包括:

  1.按国家规定计发的退休费;

  2.按国家和北京市规定发放的物价、生活补贴;

  3.按北京市规定发放的按正常调整制度增加的退休金;

  4.企业发放的洗理费。

 二、企业退休人员享受的冬季取暖费、护理费和医疗费等不包含在工资收入内。

 三、本规定只适用于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核定企业退休人员的房租补贴。

 四、本规定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和北京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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