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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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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协和、同仁、佑安医院医药费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卫物价字[1996]26号

  【发布日期】1996-09-17

  【生效日期】1996-09-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协和、

同仁、佑安医院医药费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通知

(京卫物价字(1996)26号京财社(1996)

1474号1996年9月17日)北京同仁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协和医院、北京佑安医院:

  经报请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96年9月25日起,在同仁医院、协和医院、佑安医院实行医药费“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改革试点。现将《关于协和、同仁、佑安三家医院试行医药费“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应做到以下几点:

  1、统一认识。明确此次试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是本市医疗服务价格体系改革的重要一步,是为抑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降低社会医药费负担,保证广大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为进一步深化医疗卫生改革奠定基础,必须认真做好。

  2、加强领导。要领导重视,设立专门机构,有主管领导和专人负责。

  3、做好内部职工的宣传工作和患者的解释工作。要张贴通告,设立咨询台,执行初期必须有干部值班,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4、在医疗服务工作中要采取措施,切实提高医疗质量,改进服务态度,充分调动医院职工的积极性。

  5、要严格管理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完善财务制度,各项收入要及时入帐,做到帐目清楚,帐表相符,禁止设立帐外帐。做好医疗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除批准的调价项目外,其他项目不准搭车涨价,杜绝乱收费的情况发生。

  6、试点医院要加强公费医疗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试点医院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在本市“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试点医院试行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执行。

  7、要及时了解情况。通报信息,将执行中的医患反映和医院管理运行情况及时报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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