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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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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报1998年北京市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综[1998]1547号

  【发布日期】1998-12-07

  【生效日期】1998-12-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报

1998年北京市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的通知

(1998年12月7日京财综〔1998〕1547号)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做好1998年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统一要求认真做好决算布置和编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1998年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科目、编报口径和报表进行了修订。

 二、做好决算审核和汇总工作。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要做好决算布置落实工作的基础上,对上报的报表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发现填报内容数字不清或有数据错误的,要核实重报,确保决算数字真实、准确与完整。

 三、认真写好决算分析说明。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要在编制汇总本部门、地区决算的基础上,根据决算数据资料,写好决算说明,其主要内容包括:预算外资金收支基本情况及收支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预算外资金收支与本部门、地区主要经济指标的对比关系;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强资金管理的建议等。

 四、按照报送决算。市属各单位的决算加盖本单位公章(本单位财务章视为无效),于1999年2月2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综合计划处一份。各区县财政局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需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加盖同级人民政府公章于1999年2月27日报送市财政局综合计划处一份,并同时报送决算汇总数据软盘一张。

 五、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专题研究工作。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可结合编制决算工作掌握的情况,针对本部门、本地区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出现的问题,选择1-2个专题进行研究,并于1999年3月31日前报送市财政局综合计划处。

 附:1.1998年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科目说明。

    2.1998年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编报口径和要求。

 附件1:   1998年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科目说明

 一、收入科目

  (一)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类

  1.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提取的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收费项目收入。应纳入而暂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部分行政性收费也在本科目中反映。

  2.基金和附加收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审批的项目而征收、募集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集资等收入。

  3.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从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集中的管理费及其他资金收入。主管部门是指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行政主管机构(含各级具有代行政府管理职能的总公司和行政性组织)。

  4.其他收入:行政事业单位其他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以政府名义获得的捐赠资金、有偿使用回收资金中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部分,财政专户利息收入等。

  (二)乡镇自筹、统筹资金:乡镇政府及其所属机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筹集的收入和向个人统筹的款项。(区县财政局专用科目)

 二、支出科目

  (一)行政事业支出:用于行政事业单位自身经费支出,包括工资性支出、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支出、业务费支出、设备购置费支出、修缮费支出和其他方面的支出。

  (二)基本建设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属于基本建设范围内(包括单位的大型固定资产购置)的资金支出,(不包括用基金、资金、附加等专项资金安排的支出)。

  (三)专项支出:专项支出是指专项用于公共工程、公共事业的基金和收费以及其他专款专用预算外资金的支出。主要包括生产性专项支出和非生产性专项支出。

  生产性专项支出,是指用于基本建设、生产和社会发展方面的支出。

  非生产性专项支出,是指用于人员经费和管理工作发生的一些办公经费。

  (四)乡镇自筹、统筹资金支出:单独反映乡镇自筹、统筹资金的各项支出。(区县财政局专用科目)

  (五)其他支出:除上述4项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

 三、政府调剂资金:反映各级政府根据预算外资金统筹安排使用的原则,直接调剂使用各项预算外资金收入的数额。其中,调出资金反映各级政府将预算外资金调到财政预算内的发生额。(区县财政局专用科目)

 四、上年滚存结余:反映整个预算外资金以前年度的滚存结余,包括财政专户及行政事业单位的上年结余。

 五、年终滚存结余:反映整个预算外资金历年滚存结余,包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收支的年末结余。

 六、年末结余:反映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年末的结余数,也是预算外资金历年的滚存结余数。在表二“年终滚存结余”科目下反映为“单位年末结余”。

 七、财政专户年末结余:反映财政专户当年取得的各项预算外资金收入,减去财政专户各项核拨资金的年末余额。

 附件2:   1998年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编报口径

 一、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按《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和本地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法规、办法规定的范围编报,已经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收入不属于编报范围。

 二、“预算外资金收入”按全年实际收取、提取和征收总数填报,其中,“上缴财政专户数”是指各部门和各单位按照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当年缴入财政专户的总额,“批准留用数”按经各级财政部门批准,实行比例或收支结余上缴财政专户办法而留用的总额。“应缴未缴数”是指部门或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总额扣除上缴财政专户数和批准留用数后的数额。

 三、“预算外资金支出”按行政事业单位全年可用预算外资金收支中实际支出使用总额填报。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用集中的预算外资金直接安排用于生产或社会事业发展的支出在“政府调剂资金”中填报。

 四、“财政专户核拨资金”按各级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中核拨给有关部门(单位)数填报。

 五、各级政府开办并且实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等直接收取的广告费收入和民政部门发行彩票形成的社会福利基金要分别在收费、基金收入科目中填报。体育彩票公益金收入属预算外资金,须进行填报。卫生部门的医疗收费收入(除药品收入)作为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也属于填报范围。

 六、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科目中只填报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附加收入)和其他预算外资金以外的收入数,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附加收入)和其他预算外资金应分别在各自对应的收入科目中填报。

 七、上下级往来的收支活动按“分级填报,不重不漏”的原则填报,其中:“上级补助下级的预算外资金”,下级既不反映收入也不反映支出,收入和支出由上级直接在相应科目中反映。“下级上缴给上级的预算外资金”,同样也都均由上级根据资金收入类别、支出用途在相应科目中反映。本决算表格中不设置上下级往来科目,各区县财政局在设计基层表时,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设置。

 八、乡自筹、统筹资金收支决算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填报。(区县财政局专用科目)

 九、工业部门是指煤炭工业、机械工业、冶金工业、石油和化学工业、轻工业、纺织业、建筑材料工业、烟草专卖、药品监督管理、电力、海洋石油、有色金属、核工业、技术监督、测绘、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气等部门和单位。

  交通通信部门是指铁道、交通、信息产业、邮政、民航等部门和单位。

  其他部门是指决算表中未列示出具体名称的部门和单位,如统计、税务、审计、证券管理部门等;

  (此项属于区县财政局分部门填列使用)

 十、收费、基金项目按属于预算外资金管理范围的收费、基金项目顺序填列。

 十一、表中的“可用预算外资金”、“本年支出”、“单位年末结余”所对应的“预算科目”款项名称是指与支出科目相对应的部门或单位。

 十二、各区县财政局在向下布置编报时,可结合本地情况,作适当补充说明。

 十三、报表要求:

  1.凡是接到本通知的单位,必须填报本套报表。凡认为不需填报的单位,必须上报一份不填报的说明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报送市财政局综合计划处。

  2.报表以万元为单位,万元以下四舍五入。为全面了解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凡预算外资金收支在5000以下的单位,上报一份预算外资金收支使用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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