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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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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律师助理的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司发[1998]28号

  【发布日期】1998-04-01

  【生效日期】1998-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律师助理的管理规定

(1998年4月1日京司发〔1998〕28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律师助理人员的管理,规范律师助理证件的申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律师事务所申请领取《律师助理工作证》的人员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申领《律师助理工作证》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律专业中专或其他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年龄在四十岁以下;

  (三)具有北京市户口;

  (四)拟在律师事务所专职从事业务辅助工作。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接收律师助理,由律师事务所主任批准,并向市司法局申领《律师助理工作证》。

 第五条 律师助理只能从事辅助性工作,不得单独承办业务。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申领《律师助理工作证》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国家助理工作证申请表一份;

  1.律师助理工作证申请表一份;

  2.学历证书复印件;

  3.司法行政机关人事部门出具的调入律师事务所的证明;

  4.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二)合作、合伙律师事务所:

  1.律师助理工作证申请表一份;

  2.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

  3.市人才交流中心律师库或司法行政机关认可的部门提供的存档证明;

  4.聘用协议;

  5.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三)兼职律师事务所:

  1.律师助理申请表一份;

  2.学历证书复印件;

  3.律师事务所所属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存档证明及本人系该律师事务所专职工作人员的证明;

  4.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第七条 兼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的人数不得超过专职律师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特邀律师事务所不得吸收律师助理人员。

 第九条 户口及工作单位在外省市人员不得在京从事律师助理工作。

 第十条 《律师助理工作证》由市司法局统一颁发,各律师事务所不得自行发放证件。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自接到市司法局领取证件通知后,三十日内必须办理领取手续。

 第十二条 《律师助理工作证》有效期限为二年,期满后应由律师事务所将证件交回发证机关。有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须重新申报。

 第十三条 律师助理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将收回其工作证件,并对其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通报批准。如发生律师助理转为执业律师的情形,可视情节延长助理期限。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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