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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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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强“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试点医院公费医院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卫公字[1996]13号

  【发布日期】1996-10-03

  【生效日期】1996-10-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总量控制、

结构调整”试点医院公费医院管理的通知

(京卫公字(1996)13号京财社(1996)

1486号1996年10月3日)同仁、协和、佑安医院:

  经市政府同意,你们三所医院被确定为本市“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第一批试点。此项收费制度的改革,是解决医疗单位补偿机制的一项重要措施,同时也是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试点医院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确保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特通知如下:

 一、试点医院要加强对公费医疗工作的领导,充实、加强院公费医疗办公室的管理力量,公医办主任要参加院“总量控制、结构调整”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把公费医疗的管理纳入医院指标考核的内容,制定公费医疗经费支出控制指标。

 二、要严格执行《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关于高压氧治疗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通知》、《加强医疗病房(LCU)收治标准的通知》、《X线计算机断层摄影技术与磁共振成像使用规范》,以及《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用药报销范围》,要加强对大型诊疗设备和贵重医用原材料的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医院制定的各项规定要报市、区公医办备案。

 三、要认真核查公费医疗就诊人员医疗证、做到就诊人员、医疗证、处方三一致,制止冒名看病、取药的行为。要为公费医疗患者建立门诊病历,使用公费医疗专用处方,处方要单独存放,以备上级管理部门检查。定期检查门诊病历和处方的符合率。要主动配合上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的检查,提供所需处方、病历及有关帐目资料。

 四、要加强对大额住院费用的管理,建立大额支出报告审核制度。凡万元以上支出,科室要向院公医办报告,院要向患者单位、区(大学要向市公医办)公医办报告,凡在万元以上支出要同时向市公医办报告。出院结算的大额病历要经科主任审核签字,方可按规定报销。医疗照顾住院病历,要经院公费医疗办公室复审、住院收据附结算单(市公医办统一印制)要经院公医办签属意见盖章后才能送单位报销。

 五、院公医办要为所管公费医疗单位建立个人支出帐户,个人支出情况输入计算机,定期向区公医办报表报盘。

 六、要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公费医疗的各项制度规定,做好对公费医疗享受人员的宣传解释工作。

  以上通知,望各单位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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