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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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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五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

  【发布单位】80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0-10-25

  【生效日期】2000-10-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本市第五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

(2000年10月31日)  在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央驻京单位的支持下,经过全市人民的共同努力,市政府先后实施的四个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首都空气已有改善。为巩固治理成果,市政府决定自2000年11月1日至2001年3月底为本市控制大气污染第五阶段。

  第五阶段正值大气污染较重的采暖期和风沙期,因此本阶段的工作重点是:动员全市人民认真巩固前四个阶段治理成果,进一步加大治理力度,使各项污染物特别是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有较明显的降低。力争实现2000年空气污染指数2级及好于2级的天数达到45%,2000年至2001年的采暖期2级及好于2级的天数达到40%的目标。现将第五阶段措施通告如下:

 一、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巩固治理成果

  (一)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认真检查各项责任制落实情况,切实巩固前四个阶段的治理成果,防止反弹。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各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市监察局要加强对各责任单位的行政监察。

 二、控制工业污染

  (二)市经委、市环保局要组织制定2001年工业企业二氧化硫、烟尘、工业粉尘的削减计划;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监督检查,对3次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实行停产治理。市经委要组织有关企业认真执行工业调整任务。在2000年底以前,首钢铁合金厂全面停产。燕山水泥厂停产4台立窑并完成旋窑搬迁到琉璃河的实施方案。在2001年3月以前,首钢总公司要制定在2002年以前减产200万吨钢,停产1座高炉、4台烧结机、1台焦炉和3座转炉的具体实施方案;北京焦化厂要停产8台发生炉、7台两段炉,并做出3号炉和4号炉的停产方案;北京化工实验厂要制定产品调整方案并启动前期工作。同时,市环保局、市经委要加强对工业无组织排放粉尘的管理,对超过排放标准的建材、冶金、机械等企业要实行限产、停产治理,直至达标排放。

  (三)严格执行北京市《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标准》。区县环保局要加强对排放烟尘的监督检查,尤其要加强夜间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市经委、市电力工业公司要组织制定电厂燃煤锅炉改烧清洁能源方案;制定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三热电厂的锅炉烟尘治理和安装脱硫装置计划并组织实施。北京第二热电厂燃油炉应加全能脱硫增效剂。

  (四)自2000年11月1日起,空气污染指数连续3天超过4级以上时,市政府发布部分工业企业停产、限产通告,由市经委负责监督实施。

 三、控制煤烟型污染

  (五)各区县政府要制定2001年锅炉改烧清洁能源和污染物削减计划。区县环保局要加强对二氧化硫、烟尘、烟尘黑度等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和监督管理,城近郊区所有烟囱排放污染物必须达标,烟尘不得超过林格曼黑度1级。凡排放超标的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焚烧垃圾及树叶、秸杆、枯草。城近郊区和远郊城镇地区禁止露天烧烤。

  (六)在2000年至2001年的采暖期内,所有取暖和工业锅炉必须使用低硫低灰份优质煤。市经委要确保本市低硫低灰份优质煤使用量不少于500万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工商局要加强对煤炭和型煤质量的检查,对经营、加工、使用超标煤炭的单位要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四环路内及高速公路两侧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平房取暖必须采用清洁能源;加快城近郊区居民平房电采暖试点工作,对试点用电实行低谷电价。不能使用清洁燃料取暖的居民,必须使用符合北京地方标准的固硫型煤,不得燃用散煤或木柴。

  (七)市计委要组织编制年使用40亿至50亿立方米天然气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根据计划部门批复的《北京市引进陕甘宁天然气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2002年引进18亿立方米天然气主体工程的设计和前期准备工作。市规划委要组织制定全市使用天然气、电、轻柴油等清洁能源的供热方案;各热电厂要按原批准方案保证供热量和供热温度;市热力集团公司要据此制定实施集中供热方案,完成新建草桥、郑常庄两个供热厂的论证工作。在2000年12月底以前,市环保局要提出2001年的燃煤锅炉改造计划。从2001年1月起,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开始受理新增用户的改气及设计等前期工作,确保2001年一季度本市天然气供应总量达到5亿立方米,全年供气量达到15亿立方米左右。

  (八)全市餐饮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居民楼内不准新建产生油烟、噪声等污染的餐饮企业,并要对原有的污染企业进行治理。

 四、控制机动车污染

  (九)继续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颁布的各项机动车排放标准。凡未达标车辆一律不准向本市用户销售、不予上牌照、不准上路行驶。自2000年12月1日起,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要组织所有巡逻民警对上路行驶冒黑烟、蓝烟的机动车进行处罚,并实行摘牌措施,要求其限期治理。市环保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交通局、市市政管委要加强对夜间行驶车辆的检查,严格禁止尾气超标、超载车辆进入市区,力争市区机动车尾气排放合格率达到90%以上。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和市市政管委要加强对车容车貌的管理,车轮、车身带泥土的不准上路行驶。

  自2000年11月1日起,当空气污染指数连续3天超过4级以上时,在四环路内除贴有绿色环保标志的车辆、使用压缩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的车辆和执行社会保障任务的车辆外,其余车辆一律实行单双号行驶,具体方案由市环保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制定。

  (十)自2001年1月1日起,陆续对机动车采用简易工况法进行尾气排放监测,没有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每年检测两次,超标车辆要限期治理。凡通过维修治理仍达不到排放标准的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强制报废。鼓励使用低排放的柴油车。在城近郊区范围内,报废一辆旧柴油车,可以更新一辆相当于欧洲1号或欧洲2号排放标准的新柴油车;如购买达到更高标准的柴油车,将不受任何限制。

  (十一)在2000年底以前,市市政管委要组织建设完成41座加气站;市公交总公司要组织完成将本市公交柴油车调出市区和更新1200辆使用清洁燃料的达标公交汽车任务;市交通局要组织完成1万辆出租汽车更新使用清洁燃料任务,并制定2001年建加气站和更新车辆计划。

  (十二)市环保局要督促有关汽车制造厂继续做好在用车治理的售后服务工作,确保改造后的机动车行驶2年或5万公里内尾气排放达标。对治理改造或售后服务存在严重问题的汽车制造厂,停止其在京销售机动车。

  (十三)市经委要协调中石化北京石油分公司和中油华北销售公司组织年吞吐量10万吨以上的储油库或油罐区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加强对车用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销售不符合车用油品标准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予以处罚。

 五、控制扬尘污染

  (十四)由市建委、市市政管委、市环保局成立扬尘污染联合检查办公室,负责扬尘污染的监督检查工作,该办公室设在市市政管委。所有工地必须达到国家及本市规定的环保标准,最大限度地降低施工扬尘。工地道路要全部硬化,洒水压尘,有条件的可利用基础降水或处理后的中水降尘。春季遇有4级以上大风天气,停止土方施工和拆迁工程,并做好遮掩工作。市政工程(包括道路、管网等)要实行封闭式施工方式,围挡一段,施工一段,严禁敞开式作业。拆迁工地要加大洒水压尘的力度,渣土要在拆除房屋、设施后3天内清运完毕。所有煤堆、灰堆、料堆必须采取袋装、密闭、洒水或喷洒覆盖剂等防尘措施。道路清扫要防止扬尘污染。

  (十五)为保证在2002年底以前建成区内所有裸露地面得到整治,城近郊区政府要在2001年2月份完成普查调研工作。要加快“五河十路”绿色通道工程建设,2001年重点抓好京石路、京开路、京津塘路、京沈路和京张路等5条公路两侧的绿化带建设。有关单位要制定2001年度绿化工作计划,基本完成四环路两侧百米绿化带建设任务。

  (十六)市农委、市农业局要组织推广农田免耕覆盖技术,减少农田扬尘污染。市水利局要开展生态用水、提高地下水位的研究,减少土壤干旱引起的扬沙起尘。

  (十七)在2000年底以前,市市政管委要组织区县市政管理部门共同完成购置109部洒水车任务,并制定2001年冲刷道路面积和购置洒水车的计划;进一步完善高碑店污水回用管线和取水口工程,保证2001年继续增加道路冲刷面积和冲刷绿化用水;继续落实“门前三包”措施。

 六、加强环境科学研究和监测

  (十八)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完成《北京市能见度影响因素和改善途径研究》课题,加快《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对策》课题研究进度,并根据课题的初步结论,提出改进完善已有的防治大气污染措施的意见。市规划委和市气象局要加快《北京城市规划建设与气象条件及大气污染关系研究》课题进度。

  (十九)市环境监测中心要在市区增设6个大气质量自动监测点站;引进2辆能监测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物的机动车尾气排放遥测车,加强对高排放车的筛选、监测,为进一步有效防治污染提供科学依据。

 七、加大宣传力度,发挥公众参与和监督作用

  (二十)市宣传部门要制定出本阶段的宣传工作计划,配合落实绿色奥运行动计划,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舆论监督,提高群众的环境意识和参与意识,为圆满完成本阶段各项任务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市教委要组织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积极开展绿色校园活动,以普及环保知识和培养良好的行为规范为重点,扩大中小学环境教育面,提高青少年的环境意识。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和民间环保组织的作用,组织公众积极参与并对各种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控制大气污染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接受执法部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检查,积极主动地落实各项措施,为不断改善首都大气环境质量作出贡献。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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