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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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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贷国债资金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预[1998]1233号

  【发布日期】1998-10-14

  【生效日期】1998-10-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贷国债资金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8年10月14日京财预〔1998〕1233号)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财预字〔1998〕283号《关于增发国债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精神,现结合我市情况,就有关转贷国债资金预算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预算科目

  在《1998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支出科目”第61类增设6115款“增发国债支出”。本款下设611501“增发国债安排支出”项级科目,用于反映用转贷国债安排的支出。

 二、关于资金管理

  有转贷业务的财政部门应在国有商业银行(指工、农、中、建行)及分支机构设立专户,凡转贷国债资金,一律通过专户办理,专户国债资金的利息收入作为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

 三、关于总会计核算及科目使用

  (一)财政部门收到转贷国债资金(指不列入预算部分)时,按收到数借记“其他财政存款”;贷记“与上级往来”。

  财政部门用转贷国债安排支出时,借记“暂付款”;贷记“其他财政存款”。

  (二)列入预算部分的国债资金,按“补助收入”资金核算。收到国债资金时,借记“国库存款”;贷记“补助收入”。安排支出时,借记“一般预算支出--增发国债支出”;贷记“国库存款”。

  有关转贷国债资金还本付息的帐务处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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