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nLII [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北京市地方法规

You are here:  AsianLII >> Databases >> 北京市地方法规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调整普通发票种类、式 、适用范围及管理规定的通告

[Database Search] [Name Search] [Noteup] [Help]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调整普通发票种类、式 、适用范围及管理规定的通告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1-05-28

  【生效日期】2001-05-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调整

普通发票种类、式样、适用范围及管理规定的通告  为促进首都经济的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切实满足广大经营者的用票需求,充分发挥发票管理在税收征管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对部分普通发票的种类、式样、适用范围及管理规定进行第二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的内容。

  (一)更换建筑业、房地产业发票名称并扩大其适用范围。

  1、将《北京市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更名为《北京市建筑业专用发票》(新版发票)。

  新版《北京市建筑业专用发票》适用于建筑业中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等项经营业务(不含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在结算款项时使用。

  2、将《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专用发票》更名为《北京市销售(转让)房地产专用发票》(新版发票)。

  新版《北京市销售(转让)房地产专用发票》适用于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从事房产、地产销售或转让经营业务结算款项时使用。

  用票单位和个人领购《北京市销售(转让)房地产专用发票》不再以取得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为前提条件。

  (二)发票式样的调整。

  1、新版《北京市销售(转让)房地产专用发票》采用中、英两种文字印刷。

  2、新版《北京市建筑业专用发票》和《北京市销售(转让)房地产专用发票》在式样中增设备注栏目,以适应经营活动的开展。

  3、新版《北京市建筑业专用发票》、《北京市销售(转让)房地产专用发票》和现行的《北京市广告业专用发票》、《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专用发票》、《北京市水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统一采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无炭压感税务水纹涂布纸印制发票联,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发票监制章和发票联号码统一采用有色荧光防伪油墨套印,印色为大红色,在紫外线灯光照射下呈橘红色反映;发票联的小写金额部位,采用无色光致荧光防伪油墨套印“京税”字样的“古钱币”,“古钱币”的图案在阳光的直接照射下或紫外线灯光照射下将显现加重;发票联的大写金额前五位的填开部位,采用特殊颜色的荧光油墨涂层,通过第一联的书写发票联的大写金额为兰色反映,但在紫外线灯光照射下呈荧光红色反映。

 二、调整的时间。

  新版建筑业、房地产业、广告业、联运业、水路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自2001年7月1日起开始启用。现行的《北京市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专用发票》、《北京市广告业专用发票》、《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专用发票》、《北京市水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可延续使用到2001年12月31日,自2002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到期全部办理清理、缴销手续。

 三、有关问题的管理规定。

  1、现行的《北京市外地进京施工企业(扣缴税款)专用发票》调整为由北京市宣武区地方税务局按自印发票进行管理。凡持有市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或证书的外地进京施工企业领用或开具发票的,由北京市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管理部门办理结算、发票事宜。

  2、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在办理收入结算时需由税务机关提供发票的,税务机关在向其提供发票时,应按使用发票的金额扣缴相应的税款。

  3、现行《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北京市出租汽车业专用发票》(两种)仍继续保留使用。

  4、用票单位和个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领购、使用普通发票。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5、此次调整涉及到的有关新版发票的核定、购领,以及旧版发票的清理、缴销工作由所在地地方主管税务相关负责办理。用票单位和个人如遇有关问题请与所在地地方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特此通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bj/laws/4e60255b44861eb76f067b23da1b2f76da05dd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