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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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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科委关于印发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行[1997]780号

  【发布日期】1997-06-18

  【生效日期】1997-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科委关于印发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

(京财行(1997)780号1997年6月18日)市属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科委、市属科学事业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科委财文字(1997)25号《关于印发〈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说明,请一并遵照执行:

  1.为加强科学事业单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各单位应严格执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及我市《文教行政及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实行效益考核责任制暂行办法》〔京财社(1996)707号〕的有关规定。市属科学事业单位每年年终应随年度决算向市财政局和市科委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题报告;项目完成后,应当及时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市财政局和市科委的检查、验收。

  2.关于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或市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请参照本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单位经费自给率水平由其主管局商同级科委、财政局研究制定,报同级科委、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3.科学事业单位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处置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等项管理工作,要严格按京国资农(1995)207号《关于转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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