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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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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文革”中查抄财物遗留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2

  【发布文号】京政发[1984]90号

  【发布日期】1984-06-22

  【生效日期】1984-06-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文革”

中查抄财物遗留问题的通知

(京政发〔1984〕90号)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本市在落实“文革”中查抄财物政策上做了大量工作,解决了一大批问题,工作是有成绩的。但是,遗留的问题很多,解决好这些问题,仍然是落实政策工作的一项突出任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以坚决的态度,把这项工作抓紧、抓细、抓好。凡是经过努力可以解决的,都要不惜时间和精力,认真对待。争取在今年国庆节以前解决一批重点问题,年底前后,把有条件、能够解决的问题基本解决。

  一、必须认识,查抄财物问题是“文化大革命”造成的恶果之一。退还查抄财物,为受害者落实政策,是彻底否定“文化大革命”,彻底纠正“文化大革命”的错误,依法保护公民权益的政治大事。任何轻视这项工作的思想,怕麻烦、怕困难以及不愿退出珍贵物品的思想,都是错误的。各级干部必须进一步端正思想,彻底清除“左”的影响,以严肃认真、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这项工作。国家干部、共产党员要做落实政策的模范。各单位要把妥善解决查抄财物的遗留问题,作为整改、落实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阻碍、干扰落实政策的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

  二、“文革”期间查抄或自交的财物,凡原物还在的,除国家现行规定的违禁物品外,一律退还被抄人或自交人。各收存、收购查抄财物的单位,要组织力量把收存、收购查抄财物的情况彻底搞清。凡有接收清单的,要立即着手,按照清单对现存的财物认真进行清理,造册上报,并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损坏,更不准出售。凡物主明确的,随清随退;物主不明的,要根据掌握的资料和有关方面提供的情况,认真做好核查工作。各收存、收购单位如有隐瞒不报或顶着不办的,一经查出要从严处理。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用抄、拿、借、调等方式占用的查抄财物,不论何时经何人批准,均应全部退出;原物丢失、损毁的,要主动向组织说明情况,根据政策,妥善处理。个人占用的查抄财物,凡是主动退出的,可不追究责任;如隐匿不报或拒不退出,经说服教育无效,要强制退出原物,并给予纪律处分。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非商业单位购买的文物、字画、善本图书、珠宝翠钻,要一律无条件地退出;高级家具、高级乐器、贵重生活用品等,被抄人知道下落又要求退还的,也必须退出,归还原主。退出的物品均按原购价退款,购买者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刁难、阻挠。

  四、各单位清理出来的查抄财物,属于本单位职工的,要迅速退还原主;属于外单位人员的,要及时反映给有关单位退还本人;属主不明的财物,要造册移交所在区、县落实查抄财物政策办公室。

  五、清理退还查抄财物的工作,要本着实事求是、先易后难的精神,分别情况予以解决。对现存的实物、现金、存款等,要做扎扎实实的工作,千方百计、追踪溯源,弄清抄、交情况,核实财物原主,并继续举办不同规模的认领会,尽快将财物退还。原物已经变卖、改制或者焚毁、丢失,实在难以查找的,要在查证核实的基础上,与被抄人共同商量,用多种办法,予以解决。被抄人要求退还的原物,已查明由经营部门售出而无法追回的,可经过协商,酌情退款。

  六、被抄人、自交人死亡的,其查抄财物可退给其法定继承人。继承人之间无争议的,须经公证机关公证;继承人之间有争议的,由区、县落实查抄财物政策办公室会同死者原所在单位共同进行调解并作出决定,继承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于收到决定通知书十五日内向区、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即由区、县落实查抄财物政策办公室按决定执行。

  七、被抄人、自交人现居国外和港、澳、台的,其应退财物由收存单位妥为保管,会同有关部门与被抄人、自交人取得联系。被抄人或自交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凭委托书和单位证明材料将财物退给受托人。

  八、对错领、冒领他人财物者,一经发现,要追回原物;对冒领诈财者,要严肃处理。

  九、对贪污、盗窃查抄财物者,要认真追查,依法处理。对于丢失巨额查抄财物的重大案件,由公安部门协同有关单位进行查处。

  十、要明确工作责任。被抄人现在哪个单位工作,由哪个单位负责落实政策;没有工作单位的被抄户,由所在街道负责落实政策。任务大的单位要组织得力的专门工作班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要认真对待被抄人的来信、来访,坚决纠正推拖敷衍,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作风。

  希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根据以上要求,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并把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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