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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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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恢复提取商业网点开发基金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1992]京商字第64号

  【发布日期】1992-06-10

  【生效日期】1992-06-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中国工商银行

北京市分行关于恢复提取商业网点开发基金的通知

(1992年6月10日(1992)京商字第64号、

京财商(1992)1115号)市属商业各局(社、总公司)、计划单列单位,各区县商委(财办)、财政局、工商银行办事处(支行):

  为加快本市商业服务业大中型网点的发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从今年起恢复提取“商业网点开发基金”。现将具体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提取范围

  市一商局、二商局、粮食局、饮食服务总公司、石油产品销售总公司直属及城近郊区所属上述行业的大中型批发、零售企业,市供销社直属公司(市回收公司除外)、市各计划单列集团公司,凡税后留利达到年人均800元的,均提取商业网点开发基金。亏损企业和享受市财政补贴的企业不提。

  企业缴纳“商业网点开发基金”,以企业上年人均留利达到提缴标准为依据。企业上年人均留利未达到提缴标准的,本年暂不缴纳,但如果本年末结算达到了提缴标准的,则需按规定补提补缴。

 二、提取及征收办法

  该项基金由企业在税前按销售总额(营业收入)的3‰提取,在费用中列支,按季由市财政二分局和各区财政局负责征收。年初由财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向企业发放“提缴商业网点开发基金通知单”,由企业于每季终了后5日内,年度终了后10日内以“付款委托书”方式分别上缴市财政二分局和各区财政局(直属企业上缴市财政二分局,城近郊区企业上缴所在区财政局)。市财政二分局和各区财政局也以“付款委托书”方式于每季终了后10日内,年度终了后15日内将款项全额上缴市财政局“商业网点开发基金”科目。供销社系统由市供销社集中提取并全额上缴市财政局“商业网点开发基金”科目。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提取该基金后,不调整承包基数。企业上缴市财政“商业网点开发基金”中市里集中的部分不影响职工收入分配,具体办法由市商委、市财政局另定。区集中的部分是否参照市里办法,由各区自定。年末结算时企业未完成承包任务或人均留利未达到提缴水平的,经市商委、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可返还上缴金额。

 三、使用管理办法

  提取的商业网点开发基金,返还60%,由市属商业各局(社、总公司)或市公司、各计划单列集团公司和区商委掌握,作为专项用于国营大中型商业服务业网点建设的周转资金,不得挪作它用。具体分配、使用和管理由区、局自定。市里集中40%由市商委、市财政局委托专门机构统一管理,专项用于商业服务业的重点建设项目周转使用。

  市属商业各局(社、总公司)、计划单列集团公司及各区商委(财办),要按规定做好催缴工作。凡应提不提、应缴不缴的单位一律不享受大中型网点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并由财政部门在年终清算超承包基数返还时扣抵;无超承包返还的单位,由当地企业开户银行按法律手续划转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同时,对拖延缴纳时间的要加收滞纳金,每超过一天按应缴数额加收5‰。

 四、远郊区县可以参照上述办法提取,全部留在本区县支持发展大中型网点,具体办法由区县自定。

 五、上述办法自1992年7月1日起,暂定实行5年。

                         199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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