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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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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单位】80101

  【发布文号】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11号

  【发布日期】1998-11-05

  【生效日期】1998-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8年11月5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乡联社、村合作社的土地被国家全部征用、行政建制被撤销的,其集体资产处置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本决定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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