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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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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计委市工商局等部门北京市食品放心工程第二阶段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3]25号

  【发布日期】2003-06-14

  【生效日期】2003-06-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计委市工商局等

部门北京市食品放心工程第二阶段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3]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计委、市工商局、市商委、市农委、市卫生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农业局制定的《北京市食品放心工程第二阶段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北京市食品放心工程第二阶段实施方案

(二����三年五月二日)

  根据《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市政府第117号令),为巩固“食品放心工程”第一阶段工作成果,加强食品市场监督管理,坚持标准,严格准入,按照市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的食品名录

  第二阶段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的食品有牛羊肉、禽类、水产品、熟肉制品、乳品及乳制品、豆制品、酱油、食醋、饮用桶装水、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共12大类。

  二、主要措施

  (一)实行食品销售备案制度。

  列入本市重点名录的食品及其生产者的下列信息,由市工商局统一汇集和公布:

  1.品名、品种、规格、商标;

  2.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3.生产者获得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及其他专项许可的情况。

  列入重点名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已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工商局提供前款信息;未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生产经营者按照前款内容直接向市工商局申请备案。

  (二)实施防伪追溯制度。

  建立北京市“食品放心工程”数码防伪追溯系统(以下简称防伪追溯系统),实施防伪追溯制度。熟肉制品、乳品及乳制品、豆制品、饮用桶装水等列入重点名录的食品生产企业自愿进入防伪追溯系统,使用北京市“食品放心工程”防伪追溯标识。进入防伪追溯系统的食品生产企业名单由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社会公布。对使用北京市“食品放心工程”防伪追溯标识的食品,实施防伪追溯制度。

  (三)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对酱油、食醋、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5类食品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经自行出厂检验或者委托出厂检验合格后,加印(贴)食品市场准入标识。这项工作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

  (四)继续推行“场厂挂钩”制度。

  对牛羊肉、禽类、水产品、豆制品等生产企业推行“场厂挂钩”制度。依法确定本市牛羊肉和禽类定点屠宰企业,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对外埠牛羊肉和禽类屠宰企业比照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场厂挂钩”认定办法认定。对本市豆制品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进行升级改造,并确定实行“场厂挂钩”的生产企业名单。

  三、实施步骤

  (一)食品销售备案工作自2003年初开始,本年内使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名录的食品实现全部备案。

  (二)防伪追溯系统自2003年3月运行,本年内形成一定规模。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自2003年3月实施,9月底前5类食品全部实现贴标上市。

  (四)牛羊肉、禽类、水产品“场厂挂钩”工作自2003年8月开始,10月前完成确定本市牛羊肉、禽类定点屠宰厂工作,同时完成外埠牛羊肉、禽类屠宰厂和水产品养殖企业“场厂挂钩”的认定工作,本年内全面推行“场厂挂钩”。

  (五)制定本市豆制品生产企业的升级改造标准,2003年6月中旬推荐第一批豆制品生产企业名单,7月底前开始推行“场厂挂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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