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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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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政发[1999]25号

  【发布日期】1999-09-13

  【生效日期】1999-09-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1999年9月13日京政发〔1999〕25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对外开放,推动社会经济各项事业的发展,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北京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与管理。

  北京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对象,是在本市对外交往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外籍人士、海外侨胞和港澳同胞。

 第三条 北京市荣誉市民称号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具体工作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简称市政府外办)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简称市政府港澳办)负责。

 第四条 外籍人士、海外侨胞和港澳同胞,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授予北京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为推进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与本市友好关系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的;

  (二)为推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与本市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合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委、办、局以及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外事管理部门负责北京市荣誉市民的提名推荐工作,推荐对象为外籍人士、海外侨胞,需将推荐材料报市政府外办;推荐对象为港澳同胞,需将推荐材料报市政府港澳办。

 第六条 设立北京市荣誉市民评审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荣誉市民评审工作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对北京市荣誉市民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市政府外办和市政府港澳办负责将评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北京市荣誉市民证书、证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颁发。

 第七条 被授予北京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外籍人士、海外侨胞、港澳同胞,本市各有关单位应当为其在京工作、生活等提供帮助;其被邀请参加本市组织的重大庆典活动时,享有贵宾礼遇。

 第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外办、市政府港澳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1999年9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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