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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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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0〕28号

  【发布日期】2000-05-15

  【生效日期】2000-05-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0〕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设置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市计生委)。市计生委是负责本市计划生育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订本市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协助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管理。

  (二)研究本市人口发展战略,根据国家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以及全国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制订本市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订本市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负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参与本市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

  (三)组织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研究。

  (四)负责外地来京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五)制订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并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六)综合管理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组织制订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对计划生育技术和药具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计划生育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的鉴定、推广和应用。

  (七)编报本市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支出的预、决算及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管理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

  (八)制定本市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负责本市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计划生育国际援助、合作项目。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计生委设6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负责本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公文处理、信息、议案、建议、提案和信访、档案、保密、接待联络工作,以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组织起草有关重要文稿;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国际交流与合作方面的有关事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调查研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组织人口与计划生育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研究;负责外地来京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承办本机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三)行政财务处

  负责编制、申报本机关行政事业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的年度预、决算;指导区、县计划生育系统管理和使用市财政拨付的计划生育经费;负责本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基建、维修、车辆管理等机关行政管理工作。

  (四)规划统计处

  根据国家下达的人口规划指标,研究提出本市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人口计划;制订本市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人口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评估;负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五)宣传教育处

  拟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协调新闻、宣传、文化等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工作;规范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品的管理。

  (六)科技管理处

  负责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综合管理;组织拟订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负责编报本市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对计划生育技术和药具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本市计划生育药具市场的管理;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组织计划生育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的鉴定、推广和应用。

  机关党委(人事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拟订本市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及人口与计划生育专业教育、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规划;负责本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三、人员编制

  市计生委机关行政编制为3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处级领导职数1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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