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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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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外[1998]263号

  【发布日期】1998-03-30

  【生效日期】1998-03-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对外经济

合作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外〔1998〕263号1998年3月30日)中国北京国际经济合作公司及有对外经营权企业:

  为贯彻财政部关于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由外经企业主管财政机关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协会予以配合的精神,保证国有外经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质量,现将财政部《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财外字〔1998〕8号)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北京市财政局是市属国有外经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组织实施机构。主要职责有:

  1.制定国有外经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计划,确定组织实施的原则、方法和步骤;

  2.确认需要进行审计企业的范围;

  3.明确审计内容及要求;

  4.与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共同认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审计资格,协调处理外经企业和事务所在审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5.对事务所审计国有外经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质量进行抽查。

 二、对国有外经企业的要求

  1.已确认属审计范围的国有外经企业应在市财政局确定公布的事务所范围内,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自行与事务所确定委托与受托事宜,并在与有关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15日内,将业务约定书复印件及时上报市财政局。

  2.事务所审计报告提出的需要调整的事项,外经企业应予及时调整,如有争议可向市财政局及时反映,重大或特殊事项,市财政局将在决策批复时予以明确。

  3.企业应积极配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并坚持行业事务所回避原则。

 三、对事务所的要求

  1.鉴于我市国有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现有规模的实际情况,承办审计工作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在15名以上,专业助理人员在20名以上,职业风险基金和事业发展基金在20万元以上,并且在近两年内没有发生业务工作上的失误。

  2.各事务所不能以降低收费标准、支付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客户。行业性的事务所必须实行同行业回避原则,即与委托单位同属或挂靠同一个上级主管部门的事务所,不得受理委托单位的审计事项,否则出具的审计报告无效。

  3.事务所在与国有外经企业签订业务约定书15日内,应将接受委托的企业名单、户数等基本情况以及符合审计资格的证明材料报送市财政局、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予以确认。

  4.事务所要安排不低于规定数量的注册会计师,围绕审计内容,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独立进行审计,确保审计质量,并于次年4月底以前出具审计报告。

  5.为了做好与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报送和批复的衔接工作,事务所要提早对外经企业会计报表进行预审,以保证按时出具审计报告。

  6.事务所在接受委托企业进行审计过程中,不得与其它不具备审计资格的事务所联合进行审计,否则,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审计资格。

  7.事务所在审计中发现的有关财务方面的重大或特殊事项,应主动、及时地向市财政局反映,征求市财政局意见。

  8.对外经企业境外业务采取以企业提供的境外业务会计报表和有关会计资料为依据进行审计,并在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加以重点分析说明。

 四、纳入审计范围的外经企业应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京价(收)〔1996〕第260号)规定支付审计费用,但考虑到目前外经企业经济效益较低,承受能力有限等实际困难,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商定。

 五、市财政局将对被审计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情况进行抽查。

  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或《独立审计准则》出具不实或内容虚假审计报告的,将取消事务所的审计资格,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市财政局将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依据,同时按照现行财政、财务政策,审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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