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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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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市进行统一查验税务登记证件的通告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5-02-26

  【生效日期】1995-02-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市进行统一查验税务登记证件的通告

(1995年2月26日)  为了掌握和摸清地税系统税务登记底数和加强对纳税单位缴纳各税种的税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4条的规定,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一次税务登记证件验证工作。凡在1995年2月28日以前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并负有缴纳地方税种的纳税人,从1995年3月1日起至1995年4月10日止,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手续,现就有关验证工作通告如下:

 一、凡负有缴纳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税种的纳税义务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是这次验证的对象。纳税单位不论持原北京市税务局××分局或北京市××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及注册税务登记证,均应在1995年3月1日至4月10日到所在区、县地方税务局办理验证手续。

 二、属于这次验证范围的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应按税务机关要求持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并首先填写“税务验证登记表”到所在区、县地方税务局办理验证手续。纳税人如发生下列情况:(1)改变纳税人名称;(2)改变法定代表人;(3)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4)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5)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6)增设或撤消分支机构;(7)改变隶属关系;(8)改变或增减银行帐号,需要对税务登记做相应变更的,应详细填写说明材料,税务机关凭有关证明材料,对税务登记做相应变更。

 三、税务机关负责对“税务验证登记表”进行审查,对符合验证标准的纳税人在其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的副本上加盖“京地税验”戳记。

 四、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验证手续的,按《税收征管法》第37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属于这次验证范围的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应按税务机关要求,在验证过程中,备齐有关税务档案资料,以便于顺利做好这次税务验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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