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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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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快北京市国有工业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1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1997]13号

  【发布日期】1997-04-14

  【生效日期】1997-04-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

北京市国有工业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7]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经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的《加快北京市国有工业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四日

        加快北京市国有工业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政策

 一、“九五”期间继续实行对市属国有工业企业返还所得税政策。具体由市经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重点企业名单,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返还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享受所得税返还政策的重点国有工业企业,在吸收外来投资组建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后需增资扩股时,应按规定的资金来源顺序配股;配股资金不足时,经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后,由市财政从国有工业企业上交的所得税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增加国家股配股资金。具体增资配股资金来源顺序和申请返还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另行制定。

 二、“九五”期间,经市政府批准和重点国有工业企业在实施存量土地调整中,仍享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60%返还政策。其中,重点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出让金返还比例可适当提高。

 三、重点国有工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需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购置的试验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等,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在列支管理费用时可不受单台价值10万元的限制。

 四、支持优势国有工业企业的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具体由市经委组织提出企业技术开发的新产品试制项目,经市科委综合平衡予以安排。

 五、鼓励科研院所进入企业集团,原预算内科学事业费的拨付渠道和办法在一定期限内不变。

 六、鼓励国有工业企业通过多种渠道融资,对重点国有工业企业在发行股票、债券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

 七、对生产经营困难,但产品有市场,有效益的国有工业企业,在企业不挪用、不流失、按时还本付息的前提下,由市财政和银行共同给予流动资金支持。

 八、对生产经营困难但确实选准了技术改造项目的市属国有工业企业,由市财政和银行给予一定支持,帮助企业通过技术改造解困。

 九、对产品有市场、有效益,经营管理比较好,但债务负担较重的市属国有工业企业,通过以产定人、减人增效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免部分银行贷款利息,实施再就业工程等办法,缓解企业困难。

 十、对生产经营十分困难,确无支付职工工资能力的国有工业企业,经主管部门核定,实行财政贴息、企业主管部门调剂一部分资金、银行提供一部分工资性贷款的“三家抬”办法,解决职工的基本生活费。

 十一、对实行股份合作制等产权制度改革的市属国有小型工业企业,经市财政部门核准,两年内可全部或部分返还实际上交的所得税,作为国有控股公司法人股的投入,暂不参与分红。

 十二、国有小型工业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过程中,经有关专业部门评估并确认的出售国有资产的净收入,可由国有控股公司作为借款留给企业补充流动资金或进行技术改造,并在收取资金占用费上给予适当优惠。

 十三、在国有资产重组过程中,国有工业企业整体出售所得收入,实行营业税、所得税由税务部门照章征收,财政部门返还的办法,优先用于安置原企业下岗及离退休职工。

 十四、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上交地方的所得税经财政部门批准在三年内部分或全部返还。

 十五、优势企业兼并亏损企业后,对原企业经评估后未能核销、超过弥补期的挂帐亏损,可用企业盈利在三年内继续弥补。

 十六、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后,原被兼并企业所欠财政借款应由兼并方继承,并制定出新的还款计划加以履行。其应交纳的占用费可比照兼并政策中对银行贷款的办法执行。

 十七、申请破产的市属国有工业企业,自法院受理之日到破产终结期间,职工生活费由市劳动局垫支,从变卖破产企业资产的收入中偿还。

 十八、市属国有工业企业自办的普通中小学与企业逐步分离,交教育部门管理;由企业支付的教育经费以1996年为基数,分三年减完。这项工作由市经委、市教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分离办法,经试点后推广。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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