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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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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专线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08-11

  【生效日期】1999-08-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专线管理规定

(1999年8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市“148”法律服务专线的指导、协调、管理,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促进法律服务专线的健康持久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律服务专线利用现代通信技术,将法制宣传教育、律师、公证、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有机结合在一起,为群众提供快捷、便利、高效的法律服务;充分发挥法律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职能,沟通信息渠道,反映社情民意,为党政领导机关决策做好参谋助手。

 第三条 “148”法律服务专线的服务宗旨是:“把法律交给群众,送服务走进万家”。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各区县司法局应建立专线管理办公室、值班室。同时积极争取本区县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协同其他相关部门建立“148”法律服务专线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第五条 法律服务专线值班室值班人员应以专职人员为主,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参加,或者聘用符合条件的兼职人员。

 第六条 法律服务专线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政治敏锐性,了解掌握国家的方针和政策;

  (二)具备良好道德品质和职业道德,勤勉敬业;

  (三)具有法律专业大专毕业以上学历,或具有从事法律相关工作三年以上实践经验;

  (四)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法律服务专线工作所应具备的相应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懂得群众工作特点;

  (五)身体健康,口齿清楚,思路敏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

 第七条 法律服务专线的职责:

  (一)解答法律咨询,普及和宣传法律法规及政策知识;

  (二)协调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实施法律援助;

  (三)对突发性、易激化的民间纠纷和群体性事件,协调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调解组织人员及时予以调处和疏导,或向有关部门及时通报;

  (四)对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或需要与有关部门协作处理的事项,指明解决问题的途径并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信息。

  (五)定期整理分析群众关注的问题和反映的意见,掌握社情民意,及时报告有关党政领导机关。

 第八条 法律事务专线工作人员职责

  (一)认真做好值班咨询工作,解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二)接话及时,用语规范,有询必答,解答准确,记录完整;

  (三)做好案件分流工作,遇到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九条 法律服务专线工作人员不得办理电话解答中咨询人委托的法律事务。

 第十条 “148”法律服务专线应当建立下列制度:

  (一)“148”法律服务专线值班室值班制度。

  (二)学习和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值班人员学习理论和业务知识,分析总结典型经验,提高业务水平。

  (三)案件研究讨论制度。为了保证解答咨询问题的准确性,对疑难复杂问题,应当及时进行研究讨论。

  (四)分流案件协作制度。建立案件分流到其它部门处理时的协作、反馈制度,保障当事人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五)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咨询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同级党政领导机关和上级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章 档案管理和统计管理

 第十一条 “148”法律服务专线解答咨询记录以及提供法律服务、疏导突发事件、协作处理案件都应当建立卷宗存档或电脑存档,便于查询。

 第十二条 “148”法律服务专线的有关资料应注意收集、整理和管理,立卷工作要由专人负责,卷宗保管期限暂定为一年。

 第十三条 “148”法律服务专线的业务统计工作应由专人负责,每月三日前按规定要求将“148”法律服务专线民政部统计表上报布局,不得错报、虚报、瞒报、拒报。

  统计报表必须字迹清楚,数字准确,按市局的规定逐一填写。上报材料经主管局长审核后签字并加盖司法局公章后方为有效。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四条 法律服务专线值班员认真履行职责,出色完成任务的,应当给予表扬。

 第十五条 化解重大突发性、易激化的民间纠纷和群体性事件或者分析总结社情民意,为有关部门决策提供重要依据,得到领导机表扬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值班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等处分。

  (一)不按时上岗,造成空岗、脱岗的;

  (二)解答咨询态度恶劣或出现重大差错的,给“148”造成极坏影响的;

  (三)遇有重大事件向领导汇报不及时,或擅自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北京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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