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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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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关于行政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预[1998]218号

  【发布日期】1998-03-23

  【生效日期】1998-03-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会计

制度和关于行政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

(京财预〔1998〕218号1998年3月23日)市级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财预字〔1998〕49号《关于印发〈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和财预字〔1998〕57号《关于行政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一、“经费包干结余”的衔接

  1.属于原“经费包干结余”中的“包干结余”直接转入新制度中“结余”科目下的“经常性结余”明细科目。

  2.属于原“经费包干结余”中“专项结余”(不包括个人部分的专项),已完成项目的结余,比照“包干结余”结转;未完成项目的结余,转入新制度中“结余”科目下的“专项结余”明细科目。

 二、“市镇居民肉食价格补贴”结余(包括财政部门欠拨单位部分),直接转入新制度中的“拨入经费”科目下“拨入专项经费”明细科目,结转下年继续使用(欠款部分财政部门继续核拨)。

 三、“固定资产”、“固定基金”按1997年底帐面数额结转,固定资产标准调整后,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资产,待财政部门规定后调整。

  在新制度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和关于行政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

  现将财政部财预字〔1998〕49号《关于印发〈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和财预字〔1998〕57号《关于行政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一、“经费包干结余”的衔接

  1.属于原“经费包干结余”中的“包干结余”直接转入新制度中“结余”科目下的“经常性结余”明细科目。

  2.属于原“经费包干结余”中“专项结余”(不包括个人部分的专项),已完成项目的结余,比照“包干结余”结转;未完成项目的结余,转入新制度中“结余”科目下的“专项结余”明细科目。

 二、“市镇居民肉食价格补贴”结余(包括财政部门欠拨单位部分),直接转入新制度中的“拨入经费”科目下“拨入专项经费”明细科目,结转下年继续使用(欠款部分财政部门继续核拨)。

 三、“固定资产”、“固定基金”按1997年底帐面数额结转,固定资产标准调整后,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资产,待财政部门规定后调整。

  在新制度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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