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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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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民政部门管理的地方退休人员管理经费 准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民福字[1995]第265号

  【发布日期】1995-10-23

  【生效日期】1996-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提高民政部门管理的地方退休人员管理经费标准的通知

(京民福字(1995)第265号京财社(1995)

2268号1995年10月23日)各区县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

  根据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提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经费标准的通知》(京人退(1995)417号)精神,现对民政部门管理的退休人员管理经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范围,由民政部门管理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年的管理经费标准由100元提高到200元。其中:处级行政人员和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300元,局级行政人员和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500元。

 二、管理经费主要用于印发学习材料,召开各类小型座谈会,购置服务管理工作的必要用品,表彰奖励在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先进管委会,管理小组以及退休后积极参与管理工作并有突出成绩的退休人员,进行调查研究,走访慰问和组织参观、休养及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体活动等项。

 三、管理经费每年由区、县财政拨给区、县民政局,由主管退休人员工作的部门掌握使用,安排全年工作。

 四、管理经费列入退休人员其他费用科目,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或平均发给退休人员,余额可转下年度使用。

 五、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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