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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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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勘查设计单位执行新的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综[1994]974号

  【发布日期】1994-06-22

  【生效日期】1994-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勘查设计

单位执行新的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通知

(1994年6月22日京财综(1994)974号)市属各勘察设计单位:

  现将《北京市勘察设计单位执行新的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北京市勘察设计单位执行           新的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两则》和行业会计制度,做好新老会计制度的衔接转换工作,根据京财工(1993)898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勘察设计行业的具体情况,现将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调帐问题处理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资本金的划分:

  7月1日以后单位按新制度实行资本金制度。对单位的资金到如下划分:

  1.单位的固定基金(扣除待转已完专项工程支出)、流动基金、专用基金中的更新改造基金期末结余转为国家资本金。

  2.单位接受的其他单位投入资金作为法人资本金。

 二、各项专用基金结余的处理:

  1.工资基金和奖励基金历年所结余转作流动负债。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结余原则上转作流动负债管理,单位可以根据形成结余的来源将一部分结余转入公益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职工福利基金赤字用专用基金实际结余抵补,抵补顺序为:大修理基金、后备基金、生产发展基金。抵补后职工福利基金仍为赤字的暂作挂帐处理;抵补职工福利基金赤字后各项基金仍有结余,大修理基金结余暂作为预提费用,今后单位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发出,先从大修理结余中支付,大修理基金如果是赤字,按摊销年限分别采取待摊或递延资产管理,分摊列入成本费用办法。生产发展基金和后备基金结余作为单位盈余公积金,其赤字按形成的原因进行分类,其中属于正常原因形成的部分,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冲减固定基金和流动基金。

  2.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拨给单位的专项拨款结余及今后对单位的专项拨款,应当单独反映。专项拨款项目完成后,属于按照规定准予核销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冲销专项拨款,其余部分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中单独反映。

  3.单位按规定提取的技术开发费结余转作长期负债;原规定上交财政和主管部门的结余转作流动负债。

 三、固定资产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1.改变固定资产划分标准后,原固定资产不符合新固定资产标准的转作低值易耗品管理,其净值部分按照低值易耗品摊销办法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费用,摊销期超过一年的,应转作递延资产管理。

  2.单位固定资产应当实行有偿转让,个别情况特殊,符合国家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实行无偿调拨的,调出方调出固定资产净损失冲减资本公积,调入方调入固定资产净收益增加资本公积。属于成建制无偿调入调出的固定资产,应报主管财政机关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另行处理。

  3.有关固定资产折旧问题:

  7月1日以前单位仍按批准的现行折旧办法进行折旧;7月1日以后单位应统一按新的折旧办法执行。新制度规定的加速折旧范围内的单位和国家批准的加速折旧单位一律按新办法执行;新制度规定的执行加速折旧办法范围以外的单位,经批准也实行了加速折旧办法的,在“八五”承包期内(或批准的期限内)可按批准的办法和加速比例继续执行,期满后按新制度规定执行。

 四、成本费用管理有关问题

  1.关于奖金逐步计入成本费用的问题

  按照《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单位工资性收入逐步计入成本费用,取消工资总额以外的一切单项奖。

  实行工资挂钩办法的单位,奖金已进入成本的,其工资性收入按核定的挂钩工资总额计入成本费用;未实行工资挂钩的单位,奖金在提取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并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后列支。在税后列支的奖励基金转作单位流动负债。

  实行工资挂钩的单位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列入管理费用。

  2.单位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分别按不再剔除各项奖金的工资总额的2%、1.5%和14%比例计提。

 五、单位用于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开支,可以在成本费用中列支,部分单位确实需要超过国家规定的列支部分,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列入成本费用,但在交纳所得税前进行调整,其超过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14%的部分,计征所得税。

 六、单位房改基金结余,应转入“住房周转金”科目。

 七、单位提取的公益金比例应不大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比例。公益金主要用于职工住宅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八、关于新制度与承包制的衔接。

  按照国务院“八五”期间继续完善企业承包的精神,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单位,其承包分配体制执行到协议期满。

  单位超承包上交收入财政返回部分承包办法中规定的用于生产发展部分转入盈余公积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部分转入公益金,用于职工奖励部分转作流动负债;承包办法中没有规定使用用途的,纳入单位税后利润按照新规定的顺序分配。

 九、本规定自7月1日起执行,其它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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