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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财综[1995]903号
【发布日期】1995-05-08
【生效日期】1995-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收取护士注册费的函
(1995年5月8日京价(收)字(1995)122号
京财综(1995)903号)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提请对国家正式注册护士收取注册费的函”京卫物价字(1995)8号收悉。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护士注册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9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向注册护士收取注册费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注册费标准:首次注册8元,再次注册4元(每两年一次)。
对已办理注册申请,但经审核不予注册的,不得收费。
二、市区县卫生局按有关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并使用由市财政局印制的统一收费标据。
此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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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bj/laws/63c66862eb51d48cd49e49e6485d83ae26302be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