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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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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城镇临时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社保发[1996]34号

  【发布日期】1996-10-16

  【生效日期】1996-10-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

城镇临时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6年10月16日京社保发〔1996〕34号)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关于城镇临时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1996〕15号)文件发布后,部分无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央在京行业统筹单位反映他们使用具有北京市城镇户口的临时工养老保险费无处缴纳。为贯彻执行《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便于这些人员在北京市内就业和转移工作单位,保障他们的切身利益,现将城镇临时工缴纳养老保险费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无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央在京行业统筹单位中的城镇临时工养老保险费由临时工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部门负责收缴。上述单位的城镇临时工养老保险费可自1996年4月1日起补缴。

 二、各街道劳动部门将收缴和发放的城镇临时工养老保险费合并后,填入《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支月报表》中,于每月5日前报送至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上述城镇临时工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管理和《个人帐户》的操作问题,由街道劳动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办理。

 四、本通知未涉及的城镇临时工养老保险费其它问题,按原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请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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