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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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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试行集体协商决定工资办法企业工资列支成本问题的函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工[1997]75号

  【发布日期】1997-01-29

  【生效日期】1997-01-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试行

集体协商决定工资办法企业工资列支成本问题的函

(1997年1月29日京财工〔1997〕75号)市各有关总公司(局、集团公司):

  根据市政府对我市进行企业劳动工资制度综合配套改革试点问题的指示精神,1996年我市对北汽摩公司等12户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试行了集体协商决定工资办法试点。为做好试点企业的工资清算和财务决算的编报工作,现将试点企业1996年工资列支成本办法通知如下:

 一、试点企业要严格按照“两个低于”的原则,正确计算、提取、发放工资总额。

 二、未完成市(区、县)、总公司分解下达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国有试点企业,不得提取增长工资。市(区、县)、总公司当年未分解下达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企业,暂用1995年年末所有者权益做为计算1996年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任务完成与否的基数。

 三、试点企业应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不得为套取工资少提、少摊成本费用。待摊费用、待处理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净损失、递延资产年末余额高于年初水平或存货占流动资产比重明显上升,且没有正当理由的企业,不得提取增长工资。已经提取的,在财务决算批复时要予以调整。凡未按本通知规定提取、发放工资的试点企业,一经查出,市财政局、劳动局将按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颁发〈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18号)精神处理,多提的工资要相应冲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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