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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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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供企业登记档案咨询服务收费 准的批复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价[收]字[1992]第241号

  【发布日期】1992-07-03

  【生效日期】1992-07-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供企业

登记档案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京价(收)字(1992)第241号、京财综

(1992)1179号1992年7月3日)市工商局:

  你局京工商文字(1992)49号“关于对外咨询有偿服务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利用计算机对社会提供企业登记咨询实行有偿服务,具体事宜批复如下:

 一、企业登记咨询项目为:企业名称、执照号、住所、主管部门、批准部门、行业名称、经济成份、核算形式、固定资金、流动资金、资金数额、从业人员、经营面积、经营期限、法人代表、经营方式、电话、主营范围、兼营范围。

 二、一次咨询1―3户(含3户)企业的,向咨询者每次收费10元。

 三、一次咨询企业户数不超过100户的,向咨询者按所咨询企业户数每户收费3元。

 四、一次咨询企业户数超过100户的(含100户),向咨询者按所咨询企业户数每户收费2元。

 五、为咨询者提供企业登记咨询项目之外的其它项目,按规定收费标准加收50%。

 六、为公安司法部门查处案件提供咨询减半收费。

 七、根据市政府1989第16号令《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和市财政局京财综字(1991)1474号《关于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实行财政专户存储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精神,以上收费属预算外资金,需实行财政专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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