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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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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考 认定及特许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 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京人发〔2002〕51号

  【发布日期】2002-05-20

  【生效日期】2002-05-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考核认定及特许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发〔2002〕51号)

各区、县人事局、规划委员会,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2]35号)和人事部、建设部关于申报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人发[2002]36号)文件精神,并就北京地区落实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北京地区考核认定及特许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工作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组织完成。北京市人事局进行复核。

  二、申报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的人员,按规定经所在工作单位同意,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申报表可用A4纸复印),并提交相关材料。由各单位于2002年6月30日前统一报送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勘察设计管理处。

  三、申报特许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的人员,按规定经所在工作单位同意后,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特许申报表(申报表可用A4纸复印),并提交相关材料。由各单位于2002年6月10日前统一报送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勘察设计管理处。

  四、有关事宜,请与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勘察设计管理处联系。

  附件:1.人事部、建设部关于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

     3.人事部、建设部关于申报特许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办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特许申报表

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1、

人事部、建设部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一、考核认定条件

  评聘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业道德行为良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或条件(二)的人员。

  (一)同时具备下列1、2两项中的各一项条件者。

  1、学历和职业年限:

  (1)1970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技术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

  (2)1970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技术工作满2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

  (3)1970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技术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技术工作满30年。

  2、技术业绩和资历:

  (1)担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完成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中甲级民用建筑工程项目6项及以上或大型工业项目3项及以上的岩土工程。

  (2)在具有甲级工程勘察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中,担任有关岩土工程方面的正、副总工程师满5年。

  (二)1970年以后,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岩土工程技术工作满15年,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勘察奖项目或本专业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获得2项及以上省部级有关岩土工程的优秀工程勘察、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二、考核认定程序

  (一)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由所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推荐,其中铁道部、水利部所属的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分别向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推荐,军队系统勘察设计单位向总后基建营房部推荐。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对本地区、本部门勘察设计单位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核,经本地区、本部门人事(职改)部门、总政干部部复核后提出推荐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岩土工程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初审。

  (三)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负责初审通过人员的测试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地区初审通过人员的测试工作,并将测试成绩报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

  (四)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将初审结果和测试成绩汇总后上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根据初审结果和测试成绩进行终审,报人事部、建设部批准后,由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统一公布通过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证书》人员的名单。

  三、申报考核认定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铁道部、水利部、总后基建营房部等主管勘察设计部门的意见函;

  (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

  (三)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的复印件,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的任命文件的复印件,获奖证书的复印件;

  (四)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

  四、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和人事行政部门、总政干部部和总后基建营房部,应于2002年7月30日前,将审核和复核合格人员材料报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

  (二)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工程类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审核和复核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停止该地区或部门的申报权和个人的申报资格。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审核、复核时,应核查各类证书的原件。向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报送的各类证书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

所属省、自

治区、直辖市

或部门名称

单位名称

申报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编制

填 写 注 意 事 项

1、本申报表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由申报人如实填写,字迹工整清晰。由于字迹潦草、难以认清所产生的后果,责任自负。

2、“专业学历”一档中应填写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专业学历,未获学位的,不应自行填写学位。

3、“从事岩土工程工作主要经历”中,应按专业技术职务级别不同分别填写。其中:“从事何专业技术工作”应明确填写专业工作性质。

4、“完成主要工程项目业绩”中,应按要求认真填写,如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且每页均应加盖单位印章。其中:“工作内容”应填写完成岩土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等工作;“起何作用”应填写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主要设计人或参加人;“完成情况及获何奖励”应填写“在建”或“已建成“及获何奖励。

基 本 情 况

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年 月 照片

籍贯 民族 身份证号

请在所在符合项后打勾 1970年及以前毕业□ 1970年以后毕业□ 其他□

聘用单位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专业学历 毕业院校

毕(肆、结)业时间 专 业 学历 学位

年 月

参加工作时间 年 月 累计从事岩土工程年限

任专业技术职务及任职时间

正、副总工程师任职时间

接受教育、培训及发表论文、著作情况

是否有过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从事岩土工程工作主要经历

起止时间 工 作 单 位 从事何专业技术工作 职务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单位印章: 完成主要工程项目业绩

起止时间 项目名称 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 工作内容 本人起何作用 完成情况及获何奖励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单位印章: 完成主要工程项目业绩

起止时间 项目名称 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 工作内容 本人起何作用 完成情况及获何奖励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工作单位推荐意见

申报材料属实,同意推荐申报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考核认定。 负责人(签字):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和人事行政部门或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和人事行政部门或总后基建营房部和总政干部部审核、复核意见

申报材料属实,同意申报。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印章)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岩土工程专业管理委员会初审意见

经初审,同意申报。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岩土工程专业管理委员会 负责人(签章): (印章) 年 月 日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终审意见

经终审,该同志符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考 核认定条件。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管理委员会 负责人(签章): (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

3、

人事部 建设部关于申报特许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办法

  一、特许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报:

  (一)从事岩土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取得全国工程勘察大师称号的人员。

  (二)符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人发[2002]35号)中有关规定,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岩土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5年,评聘为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在具有甲级工程勘察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中,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负责岩土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勘察项目金、银奖或有关岩土工程国家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2、受聘担任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考题设计的专家。

  二、申报程序

  (一)符合特许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由所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推荐。其中,铁道部、水利部所属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分别向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推荐,军队系统勘察设计单位向总后基建营房部推荐。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对本地区、本部门勘察设计单位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核,经本地区、本部门人事(职改)部门、总政干部部复核后提出推荐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岩土工程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初审。

  (三)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初审合格后,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终审。经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终审合格的人员,报建设部、人事部批准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证书》。

  三、申报特许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或铁道部、水利部、总后基建营房部等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的意见函;

  (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特许申报表;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全国勘察大师应提供院士或大师证书复印件。其他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学历或学位证书、评聘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获奖证书、参加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考题设计专家组成员聘任证书或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任命文件。

  四、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和人事行政部门、总政干部部和总后基建营房部,应于2002年6月30日前,将审核和复核合格人员材料报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

  (二)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工程类专业执业资格者不得申报。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得程序和条件,认真做好申报、审核和复核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停止该地区或部门的申报权和个人的申报资格。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审核和复核时,应核查各类证书的原件。向岩土工程专业委员会报送的各类证书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特许申报表

所属省、自

治区、直辖市

或部门名称

单位名称

申报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编制

填 写 注 意 事 项

1、本申报表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由申报人如实填写,字迹工整清晰。由于字迹潦草、难以认清所产生的后果,责任自负。

2、“专业学历”一档中应填写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专业学历,未获学位的,不应自行填写学位。

3、“从事岩土工程工作主要经历”中,应按专业技术职务级别不同分别填写。其中:“从事何专业技术工作”应明确填写专业工作性质。

4、“完成主要工程项目业绩”中,应按要求认真填写,如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且每页均应加盖单位印章。其中:“工作内容”应填写完成岩土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等工作;“起何作用”应填写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主要设计人或参加人;“完成情况及获何奖励”应填写“在建”或“已建成”及获何奖励。

基 本 情 况

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年 月 照片

籍贯 民族 身份证号

请在所在符合项后打勾 院士□ 勘察大师□ 其他□ 岩土考试专家组成员□

聘用单位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专业学历 毕业院校

毕(肆、结)业时间 专 业 学历 学位

年 月

参加工作时间 年 月 累计从事岩土工程年限

任专业技术职务及任职时间

正、副总工程师任职时间

接受教育、培训及发表论文、著作情况

是否有过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从事岩土工程工作主要经历

起止时间 工 作 单 位 从事何专业技术工作 职务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单位印章: 完成主要工程项目业绩

起止时间 项目名称 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 工作内容 本人起何作用 完成情况及获何奖励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单位印章: 完成主要工程项目业绩

起止时间 项目名称 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 工作内容 本人起何作用 完成情况及获何奖励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工作单位推荐意见

申报材料属实,同意推荐申报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特许申报。 负责人(签字):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和人事行政部门或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和人事行政部门或总后基建营房部和总政干部部审核、复核意见

申报材料属实,同意申报。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印章)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岩土工程专业管理委员会初审意见

经初审,同意申报。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岩土工程专业管理委员会 负责人(签章): (印章) 年 月 日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终审意见

经终审,该同志符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特许 条件。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管理委员会 负责人(签章): (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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