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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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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北京市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农[1998]332号

  【发布日期】1998-04-17

  【生效日期】1998-04-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北京市

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农〔1998〕332号1998年4月17日)各郊区县财政局、市属农口局(总公司):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积极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推进农业向商品化、专业化、现代化转变的要求,为促进我市郊区农业产业化发展,管好用好财政资金,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作用,确立农民投资主体地位,我们制定了《北京市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北京市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方针政策,加强对农业产业化项目管理,规范财政资金的投入行为,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的立项原则

  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建设,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机制和新体制的原则;必须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效益为中心的原则,充分利用本地资源优势,企业联合、资产重组的优势,发展优势互补的主导产业、龙头企业、名牌产品;必须坚持重点突出的原则,立足于北京的技术、人才、市场等优势,优先发展出口创汇农业、籽种和设施农业,有效的带动农民进入国内国际市场,实现龙头企业带动农民致富的目标。

  (一)以带动农民致富为主线。与农民建立各种形式的利益共同体,农民参股入股,能够分享产品加工、流通环节的利润;与农民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为农民提供最低收购保护价,给予农民价格补贴,为农民提供产销技术服务,带动农户500户以上的项目。对新建的龙头企业,利用高科技、新技术,发展高附加值、高科技产品,有较大潜在市场,当年带动农户100户的产业化项目。

  (二)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具有一定规模,有较高的科技含量的龙头企业和农副产品深加工出口创汇企业。在国内国际市场占有一定份额,有市场竞争力的名、特、优、新产品。

  (三)利用本地区域和资源优势,将本地低附加值农产品及其它初级产品转化为高附加值产品的项目。

  (四)充分利用现有加工企业,通过“优中选优”对其中的优势项目,利用新技术能够扩大生产能力和增加带动农户的项目,给予支持。

  (五)能够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生产手段的精品、高效、节能的设施农业和籽种农业项目。

 二、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的环节和形式

  (一)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的主要环节是农产品种养基地、龙头加工企业,农产品专业市场和产销服务合作组织。

  1.对于龙头企业,财政主要支持通过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能力,引进新产品新技术,扩大产品市场,从而增强辐射、带动基地和农户的能力。

  2.对农产品基地、设施农业,财政主要支持基础设施改造,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通过集约化经营,扩大生产规模,引导农户提高种养水平。

  3.对创汇农业,财政主要支持无公害、绿色生态生产基地的设施建设和加工环节的建设,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创汇能力。

  4.对籽种农业,财政主要支持生产设施技术改造,以扩大生产规模和市场份额,提高农业生产科技含量。

  5.对农产品专业市场,财政主要支持其为完善市场功能,提高服务能力而进行的信息、通讯、储运等方面的设施建设。

  6.积极支持农户自发组织的新型产销合作组织,加强其运输、加工、储藏等环节的服务能力,鼓励农户互相联合,专业分工,自我服务。

  (二)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和有偿使用三种形式。

  1.对于从事农副产品深加工的龙头加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具有偿还能力的项目,财政给予有偿支持或贴息。有偿资金使用期限为1-2年。

  2.对于从事籽种农业项目采取奖励的办法,对年新增销售收入5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其新增销售额的3-5%给予奖励。

  3.对农产品专业市场、产销服务组织的建设,财政给予贴息或奖励。

  4.对于带动当地农户致富作用显著的龙头企业或产业基地,财政给予一次性的奖励。

  5.对出口创汇成绩突出的产业化项目,按当年出口创汇额新增部分给予3-5%的奖励。对间接出口企业按年新增出口供货额的1-3%给予奖励。

  6.对于列入市级重点的示范性农业产业化项目,市财政将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采取注入资本金或入股的形式。

  (三)市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的贴息、奖励资金,由市和区(县)财政、市级农口局(总公司)按7:3的比例配套投入。

 三、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一)各区县财政、市级农口局(总公司)于每年三月底前,向市财政局申报农业产业化项目。

  (二)申报的农业产业化项目要有专门的可行性论证,内容包括:

  1.项目所在地的基本情况(包括资源、市场、交通、通讯等条件);

  2.项目的现状、建设目标和发展前景(包括增加就业人数、市场前景、预期效益分析);

  3.项目建设的具体内容及所需资金;

  4.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构成,申请市级财政支持的资金数额;

  5.项目完成的保证措施。

  (三)各区县、市级农口各部门对所申报的农业产业化项目要进行自下而上认真筛选,科学论证,并经区县财政和市属农口单位财务部门严格把关,签字盖章后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考查论证,择优确定扶持项目,安排项目资金,同时与项目单位签定农业产业化项目发展协议书和财政资金到位监督卡。

  (四)项目单位的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和区县财政资金到位后,市财政根据有关资金到位凭证办理有偿借款、贴息资金等,奖励资金待项目验收后拨付。

 四、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的验收

  (一)农业产业化项目验收的依据是: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北京市财政局支持区县农业产业化项目发展协议书、借款合同等档案资料。

  (二)农业产业化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

  1.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情况。包括产量、产值、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农民增收、辐射带动农民人数或农户数,安排农村剩余劳动力人数,符合环保要求,改善生态环境等。

  2.资金投入使用管理情况。包括配套资金、单位自筹资金的落实,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财政有偿资金还款计划和措施等。

  3.项目完成后的运行和管理情况。

  4.其它情况。包括项目所在地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总体规划,项目计划的执行,项目实施或产品质量,档案管理等。

  (三)根据“北京市财政局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协议书”规定的项目建设期限,在项目完工后一个月内,各区县财政局和市级农口局(总公司)有关单位对农业产业化项目进行验收,并以正式文件向市财政局上报验收报告和考评表。

  市财政局在接到验收报告和考评表后,两个月内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区县和市级农口局(总公司)项目的验收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并对上报的验收报告、考评表进行审核,同时通报验收考评结果。

  (四)农业产业化项目验收考评采取百分制,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1.60分(含60分)以上        合格

  2.59分(含59分)以下       不合格

  对验收考评合格的项目,按规定的标准给予贴息、奖励,对成绩突出的项目市里将给予重点奖励,对低于59分(含59分)的项目,市里不予支持,并扣回已支持的资金或抵减下一年度产业化资金。

 五、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和管理

  (一)市财政每年对各区县、农口各局(总公司)当年的农业产业化资金投入、拨付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截留、挪用、挤占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出,市财政有权视情况终止对项目的支持,并按财政法规处理有关负责单位或责任人。

  (二)各区县财政部门、农口各局、总公司对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建立定期监督检查制度,设立专人负责,保证各项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并对项目的实施、资金使用的按季度向市财政和市有关部门进行汇报,对产业化项目如遇重大问题和特殊情况需变更,要及时向市财政及有关部门汇报。经市财政和市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市财政将定期、不定期的对产业化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项目竣工后将与市主管部门进行验收总结。

 六、附则

  (一)各区县财政、市属农口局(总公司)财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京财农(1997)648号文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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