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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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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等关于本市清理整顿城市燃气市场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政管字[2000]181号

  【发布日期】2000-09-19

  【生效日期】2000-09-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本市清理整顿城市燃气市场的通知

(京政管字〔2000〕181号)各区、县市政管委、规划委、建委、公安分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城市燃气市场加强燃气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城〔2000〕139号)精神,经市市政管委、市规委、市建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技术监督局共同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燃气市场进行专项清理整顿。现将具体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建立专项清理领导小组

  市市政管委会同市规划委、市建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技术监督局成立专项清理领导小组,统一部署,联合检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成员由以上单位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市政管委燃气办。

  各区、县市政管委要牵头组织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开展本地区的专项清理工作。各区、县燃气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清理整顿日常管理工作。

 二、清理整顿的目标

  通过清理整顿,遏制违法经营势头,有效控制不合格或超期钢瓶的灌装和周转、使用,清除压占燃气管网设施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规范燃气器具销售、安装和维修服务,提高燃气企业安全管理意识和服务质量。

 三、清理整顿的重点

  1.清理整顿液化气市场,大力查处和取缔非法经营,遏制无证经营、违章经营的势头。

  2.全面清理拆除违章占压燃气管线。

  3.加强燃气工程的质量监督,对在施燃气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4.清理整顿燃气器具的销售和安装维修资质,加强燃气器具市场的管理。

 四、实施步骤及要点

  各级领导小组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明确目标,列出重点,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按照动员部署、专项清理、检查总结三个阶段开展工作。

  我市总体实施步骤及要点如下:

  第一阶段:制定方案,动员部署(8月下旬至9月上旬)

  1.成立市专项清理领导小组,贯彻上级文件精神,研究全市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2.召开市及各区、县有关单位清理整顿工作会,动员部署全市的清理整顿工作。

  3.各区、县按照全市统一部署成立相应的专项清理领导小组,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4.各区、县进行市场调查,掌握非法经营线索,摸清违法经营摊点,及违章占压燃气管线的情况,确定清理整顿重点。

  第二阶段:专项清理,规范市场(9月中旬至10月底)

  1.清理整顿液化气市场,取缔非法经营摊点。

  第一,切断违法供气渠道。任何灌装企业不得向无证经营企业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一经发现,责令停止整顿;发生事故,则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集中力量查处取缔城乡结合部的非法经营摊点。各区县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届时,全市统一时间,以各区县为主,集中力量查处取缔一批非法经营摊点。

  2.检查在施燃气工程质量,查处违规行为,加强燃气工程的质量监督,主要突出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第一,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各方建设主体资质、资格的审查。

  第二,加大燃气工程质量检查的力度,特别是对煤改气工程的检查。

  第三,加强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杜绝在有地下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违章挖沙取土、植树、埋压圈占和恶性施工。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3.拆除违章占压燃气管道工作,由市整治办统一部署实施。

  4.燃气器具销售、安装、维修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燃气器具及配件的市场准入制度,以及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认定工作,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后实施。

  第三阶段:检查总结,巩固成果(10月底至12月上旬)

  各单位要以自查为主,逐阶段检查这次清理整顿的情况,并配合各阶段的清理整顿工作,通过新闻媒体,大造声势,广泛宣传,动员全社会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

  市专项清理领导小组将对各区、县清理整顿情况进行抽查,并接受建设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的联合检查。

  各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将清理整顿与管理建设结合起来,不断完善、规范燃气市场,确保燃气安全供应和燃气事业的发展。

  各区、县依据全国及我市的统一部署,立即成立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并将领导小组名单及实施方案,于9月28日前报市市政管委燃气管理办公室。

  附件:建设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城市燃气市场加强燃气安全管理的通知》(建城〔2000〕139号)(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0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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