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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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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高级中等学 招生报名、考试、高中会考等收费的函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价[收]字[1996]第149号

  【发布日期】1996-04-05

  【生效日期】1996-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

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高中会考等收费的函

(1996年4月5日京价(收)字(1996)第149号

京财综(1996)354号)市教委:

  你委《关于申请提高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等收费标准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调整中招考试报名费、高中会考等项收费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一、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报名费每生5元,考试费每科(语文、数学、外语、政治、物理、化学)5元。

 二、部分学校(专业)招生面试、口试、专业加试从1997年学年度开始改为三试合一,统称专业加试,收费标准另文下达。1996年暂按面试、口试按一科计算,收费标准5元,专业加试按一科计算收费标准5元。

  需对考生专业加试的学校及专业,必须经市教委审批,报市、区县物价局备案。

 三、高中会考每科5元。

 四、对财政关系不在本市的中等学校在京录取学生的委托招生经费,由市中招办向委托招生学校按每人50元收取。

 五、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中专、技校、职高、招收应届生的成人中专,普高招收计划外学生)在1996年新生中招收收费生比例由占计划内招生的50%扩大为80%。收费标准仍按京政文教〔1994〕42号文件执行。

  各有关收费单位需持本函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后,方可收费。

  本函自1996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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