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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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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强汽油票和私人机动车用油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2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1984]66号

  【发布日期】1984-06-12

  【生效日期】1984-07-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汽油票和私人机动车用油管理的通知

京政办发[1984]66号  本市自实行汽油定量供应以来,多数单位对汽油和汽油票的管理较好,但也有少数单位管理不严。(情况略)为此,市政府决定加强汽油票和私人机动车用油管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汽油票是有价证券,不准私自买卖。各单位应将汽油票视同现金和物资建账管理,财务部门要建立油票管理账目和领取登记手续;汽车队(班)和司机要按汽车类型制定百公里耗油定额,建立行车记里程签字制度;做到领取油票有手续,行车有记录,消耗有定额,节约有奖励,超耗要查原因。

二、汽油票分公用、私用两种,不能混用。公用汽油票背面要加盖单位财务部门的公章和用油司机本人私章,否则不能使用。石油公司加油站在给车辆加油时,应首先检查加油者所持机动车行驶证和所用汽油票, 对持私人机动车行驶证者, 只允许用私用汽油票加油。如发现使用公用汽油票给私人机动车加油者,加油站必须将其使用的汽油票扣留,并报公安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追查处理。对加油者拒不执行上述规定,干扰加油站正常工作的,由公安部门负责处理。

三、对盗窃、倒卖汽油和汽油票者,公安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视其情节,没收其汽油票和非法收入,并处以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用公家汽油(汽油票)送礼者,单位应予以行政处分,按其所送汽油(汽油票)的价值追缴钱款,并扣发其当月奖金或部分工资。发现使用公家汽油驾驶私人机动车者,除追缴其所用汽油的费用外,由单位扣发当月奖金或部分工资。公安、石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破获盗窃、倒卖汽油和汽油票案件中的有功人员,应予以奖励。

四、在道路上行驶的私人机动车 , 除持公安部门颁发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外,还必须携带石油公司填发的私人购油证,未携带私人购油证者, 由公安部门罚款一元。公安部门进行车辆检验时,由石油公司配合,检查私人机动车的购油证,发现用油来路不明的,应通知该车车主所在单位进行查处。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将查处结果报告石油公司,否则,石油公司可以扣减该单位的公用汽油指标。

五、各单位有关领导同志要定期了解和检查本单位汽油和汽油票管理工作,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今后,对汽油和汽油票管理工作混乱,造成国家财产严重损失的单位,应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本通知自一九八四年七月五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抵触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向车辆管理人员、司机、财会人员和私人机动车所有人进行一次普遍的宣传教育,并经常检查通知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坚决按通知规定处理。

                       一九八四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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