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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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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报1995年住房基金财务决算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建[1995]2361号

  【发布日期】1995-11-20

  【生效日期】1995-11-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报1995年住房基金财务决算的通知

(1995年11月20日京财建(1995)2361号)市属各局、总公司(集团)、各区县财政局:

  为加强住房基金、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促进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健康发展,现将企业、行政事业单位1995年住房基金财务决算编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建立单位住房基金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都应按本通知的要求编制住房基金的财务决算。并按年度财务决算体系编制上报,基层单位的财务决算由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同级财政财务对口处(科)室。

 二、财政各业务处(科)室,根据本通知负责本处(科)室所管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决算的布置、审批和汇总。

 三、财政各业务处(科)室须将汇总后的决算于1996年3月31日前报送城建处(科)室;各区县财政局城建科于1996年4月10日前将区县决算汇总上报市财政局城建处。

 四、编制财务决算的政策依据:

  财务决算编制工作主要是根据以下11个文件:市房改办、市财政局(95)京房改办字第37号《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市人事局(95)京房改办字第39号《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市财政局、市房改办京财建(1995)93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北京市财政局京财建(1995)1144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京财会(1995)1146号《转发财政部关于住房基金会计处理的通知》;京财预(1995)1151号《转发财政部关于事业行政单位住房基金会计核算具体规定的通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税局京财建(1995)1191号《关于〈北京市住房基金、北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核定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建(1995)1445号《转发财政部关于颁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统计局京财建(1995)1494号《关于计提职工住房公积金工资总额基数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北京市财政局、市房改办、市房地产管理局京财建(1995)1326号《印发〈北京市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暂行办法〉的通知》;北京市财政局京财建(1995)1670号《印发北京市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           填表说明

 一、年初数及年末数的编制

  1.收入项目的年初数按1994年12月31日的累计收入数填写;年末数为年初数加95年实际发生数。

  2.支出项目的年初数按1994年12月31日的累计支出数填写;年末数为年初数加95年实际发生数。

 二、收入项目的编制

  1.“住房折旧”是指从非生产固定资产折旧中住房固定资产部分按月计提的折旧;

  2.“住房使用权摊销”是指企业购买住房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按规定在成本中分年摊销部分;

  3.“公益金提取金额”是指按规定纳入住房基金的公益金金额;

  4.“住房周转金小计”为第5至10栏之和;

  5.“自管住房租金收入”是指单位自管住房(含委托其他单位代管住房)收取的租金;

  6.“租赁保证金”是指单位采取保证金形式有偿分配住房收取的资金;

  7.“自管住房出售收入”是指单位按房改政策出售自管住房的收入,应扣除按规定已上交财政金额;

  8.“职工售房单位收回部分”是指职工出售按标准购买的住房,单位按有关政策收回的金额;

  9.“住房周转金的利息收入”、“利息收入”是指单位住房周转金在银行存储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

  10.“预算外收入2%至5%划转部分”是指单位按规定从预算外收入中划转的资金;

  11.“财政拨款”是指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专项拨款。

  12.“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是指除以上几项收入外筹集的资金,可列出具体项目。

 三、支出项目的编制

  1.“已售自管住房公共维修基金”是指对已出售的住房,单位按规定建立公共维修基金的支出;

  2.“归还租赁保证金”是指单位按规定归还职工交纳的住房租赁保证金;

  3.“房租补贴”是指单位按有关政策对租住私房职工的补贴;

  4.“离退休职工房租补贴”是指单位离退休人员因实纳租金超过家庭收入的5%或造成生活困难的房租补贴;

  5.“缴纳公积金”是指按规定单位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由单位交纳的金额;  

  6.“住宅合作社、危旧房改造、康居工程”是指按规定资助职工参加住房合作社、危旧房改造和康居工程的支出;

  7.“归还住房借(贷)款本息”是指单位购置、新建、改建住房借(贷)款还本付息的金额;

  8.“摊销售房净收入与固定资产净值差额”是指按有关文件规定,在住房周转金中摊销售房净收入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部分;

  9.“其它支出”是指除以上几项列支以外的支出,可列出具体项目。

 四、补充资料的编制

  1.“94年末在职职工人数”是指单位94年末实有在职职工人数;

  职工平均工资=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人数

  2.“95年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人数”是指按规定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人数;  

  3.“95年住房公积金交存额”是指按规定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实际交存额,即职工个人交存额加上单位交存额;

  4.“职工住房公积金在‘管理费’列支部分”是指单位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按财政核定的在管理费列支部分;

  5.“本年度上交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是指单位按规定已上交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

  6.“公益金总额”是指单位95年财务决算资产负债表中的公益金金额;

  7.“以前年度建立住房公积金情况”是指单位交存公积金总额,即个人交存额加上单位交存额;

  8.“财政拨款金额”等于收入项目中“财政拨款”。

 五、本表的平衡关系

  本年收入合计=本年支出合计+年终结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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