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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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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强农村改水补助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预[1994]1162号

  【发布日期】1994-07-19

  【生效日期】1994-07-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村改水项目领导小组

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改水补助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

(1994年7月19日京财预(1994)1162号)各有关区县财政局、农村改水办公室:

  为加速完成我市农村改水“八五”规划,落实农村改水各项措施,加强经费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效益,现就加强农村改水补助经费使用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几点要求,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使用范围

  (一)列入“八五”规划的农村改水项目

  1.待改自来水项目;

  2.不能改自来水,需改善饮水条件项目;

  (二)1985年以前建的简易水厂,因损坏需更新改造为适度规模联村水厂的项目。

 二、使用办法

  (一)根据各区县农村改水年度安排,由市农村改水办公室提供拨款计划,市财政局每年将补助经费拨至区县财政局;

  (二)各区县农村改水办公室必须持有市农村改水办公室对改水项目的批复件到各区县财政申请拨发资金,各区县财政局要保证资金及时到位;

  (三)补助标准

  1.新建自来水项目,按工程总投资额的15-20%补助;

  2.改善饮水条件工程项目,原则上补助总投资额的三分之一;

  3.85年以前的更新改造工程,按工程总投资额的5-7%补助;

  4.各区县政府补助改水资金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市补助标准。

 三、使用要求

  (一)严格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程序和工程验收制度;

  (二)保证工程质量,一般水厂工程的设计原则上市改水办参与指导,千人以上水厂的设计必须由市改水办组织设计;

  (三)工程申报时,县、乡、村资金要同时到位50%以上;

  (四)实行完成农村改水规划目标管理,各区县要与市政府签订完成农村改水“八五”规划指标责任书;

  (五)补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能挪做它用,资金的使用要接受财政局、改水办及审计部门的监督;

  (六)使用补助经费,必须按规定完成任务,对于未完成市下达指标或由于其它资金不到位导致不能完工者,要追回已拨补助奖金,停止其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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