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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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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有关文件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行[1996]2508号

  【发布日期】1996-12-30

  【生效日期】1996-12-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有关文件的通知

(1996年12月30日京财行〔1996〕2508号)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第8号令《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财文字(1996)630号《关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与现行〈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财文字(1996)628号《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有关衔接问题的通知》一并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情况通知如下:

 一、自1997年起,各级财政部门对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统一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办法。今后事业单位的年度预算及有关出台政策不再与全额预算、差额预算及自收自支预算管理形式挂钩,而是根据事业特点和单位经费自给率以及市财力水平确定。

  各级事业主管部门在编制和执行年度预算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预算法》,同时要贯彻《规则》的有关精神,树立“收支统管”的观念,将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要建立健全单位预算的编报和执行程序。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要正确处理和协调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单位综合收支计划(单位年度预算)的编报关系,特别是对于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必须全部计入单位的收入相应科目中,其支出必须按《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目前暂不作统一规定,由各事业主管部门参考即将出台的有关行业财务管理制度和本系统各单位的结余水平、经费自给率水平、人均创收水平,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分别研究制定。

 四、鼓励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进入市场向企业化过渡,各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具备企业化管理条件的事业单位有关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业经批准的具备条件的事业单位不再执行规则的有关规定,而执行相应的企业财务制度。

 五、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者,一律遵照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局,以便及时研究制定有关补充规定。

  附:1.财政部第8号令(略)

    2.财文字(1996)第628号(略)

    3.财文字(1996)第630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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