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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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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劳动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企业工资改革适当解决部分企业工资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劳资发字[1994]229号

  【发布日期】1994-06-06

  【生效日期】1994-06-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

贯彻执行劳动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企业工资

改革适当解决部分企业工资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1994年6月6日京劳资发字(1994)229号、

京财工(1994)978号)各区、县政府、局、总公司、计划单列集团;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了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保证北京市各项改革措施顺利实施,保持社会稳定,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部发〔1994〕72号《关于深化企业工资改革适当解决部分企业工资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经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解决北京市部分企业工资问题的具体意见通知如下:

 一、解决范围:1993年职工人均货币工资增长低于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企业,从1994年1月起,在人均月增资50元以内适当核增工资总额。

 二、核增工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计划单列集团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好坏,承受能力大小,1993年人均货币工资水平高低及历年工资增长基金结余状况等因素,审批所属各企业的增资数额并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备案;区、县属企业由区、县劳动、财政部门提出安排意见,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劳动局、财政局备案。

 三、企业所增加的工资总额在成本中列支。实行工效挂钩、销售合格产品计件工资办法、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和成本列支平均工资办法的企业,一律实行单列,暂不列入1994年工资基数。

  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因这部分增资而影响效益,主要由企业消化,确有困难者,经财政、劳动部门审核适当调整效益基数。

 四、对经营性亏损企业,暂按月人均不超过30元核增。全年算帐完成有关部门确定的年扭亏、控亏任务的,月人均增资标准提高到不超过60元。没有完成扭亏、控亏任务的不再核增工资总额。此类企业核增数额经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劳动局、财政局审批。

 五、此次按规定核增的工资总额,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安排使用。各企业在使用时要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工资制度改革,根据职工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责任、劳动条件和实绩贡献,经过考核决定分配档次,合理确定职工劳动报酬。

 六、集体所有制企业也可按上述精神适当增加工资。其中: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挂钩工资基数外按月人均不超过50元单列,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企业在不超过当年计税工资内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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