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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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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争取中央在京科 、教学单位支持本市科技发展的 项规定

  【发布单位】80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8-10-04

  【生效日期】1988-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争取中央在京科研、教学

单位支持本市科技发展的几项规定  为充分发挥中央在京科研、设计单位和高等院校(以下称中央在京单位)的科技优势,争取中央在京单位支持本市技术、经济发展,特作以下规定。

一、中央在京单位与本市企业组成科研生产联合体,在享受本市《关于推动科研生产横向联合的若干规定》的优惠待遇的同时,执行下列优惠政策:

(一)中央在京单位与本市企业组成的科研生产联合体开发的新产品,可自定试销价格;符合高技术、新技术产品条件,国家尚无统一定价的产品,可自定销售价格。

(二)中央在京单位与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合新开办的联营企业,从新开办的联营企业取得营业收入之日起,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一至二年。

(三)中央在京单位与现有乡镇企业联合兴办联营企业,以联营前乡镇企业实际完成的年销售收入和利润为基数,其新增收入,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一至二年。

二、中央在京单位在本市企业技术投入形成的外汇收入,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分成,分得的外汇,以1987年为基数,从1988年起三年内,新增部分可全额留用。

三、中央在京单位单独或与本市企事业单位联合参加市重大科技项目、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重大引进消化技术工程的投标,招标部门要在一视同仁的原则下,择优立项。

  中央在京单位与本市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发的重大科技项目,或在本市推广新技术、高技术成果,凡列入市科技开发计划的,本市各有关部门应在投资、贷款等方面给予支持。

四、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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