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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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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招 投 条例》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京计政策字〔2002〕2325号

  【发布日期】2002-11-20

  【生效日期】2002-11-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工作的通知

(京计政策字〔2002〕2325号)

各区县计委: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2年9月6日经市人大第十一届常务委员会第36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11月1日开始实施。

  贯彻落实《条例》,发展计划部门负有重要职责。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原则,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是保障《招标投标法》在我市贯彻实施的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使我市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和项目监管体系更加完备,对健全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都具有重大意义;在依法行政,净化社会风气,提高首都建设质量和效益等方面,也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条例》规定:“市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有关招标投标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发展计划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协调有关监督检查工作”。按照《条例》的授权,市政府做出了关于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规定,发展计划部门在指定本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核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专项稽察以及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等方面,也负有重要职责。这些职责为发展计划部门的发展开辟了全新的领域,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手段,使我们能够更好地运用市场竞争机制调控经济运行。因此,《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促进发展计划部门的职能转变和创新发展,也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各区县计委要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实施,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安排和部署有关工作,做到机构、人员、工作及时到位,依法履行职责。

  二、广泛宣传《条例》,认真组织学习培训

  学习宣传活动是贯彻法律法规的重要前提,各区县计委领导要高度重视《条例》和招标投标法律知识的学习宣传工作。要认真抓好干部培训。为确保正确履行有关职能,计划系统的所有业务干部都应当做到熟悉和准确理解有关规定,执法人员要实行考核上岗制度。同时,要积极组织推动有关政府部门和招标代理中介机构、项目业主以及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事业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招标投标法律知识学习和培训,促进招标投标当事人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做到知法守法,自觉规范行为,并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标制度,依法核准招标方案

  《条例》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将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项目审批后,审批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和方式等情况。”各区县计委要严格执行《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 究报告增 招 内容和 准招 事项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计政策字[2002]2243号),做好建设项目招标事项的核准工作,保证依法必须招标制度的落实。

  四、加强监督执法,确保《条例》贯彻执行

  各区县计委要按照有关规定,指导和协调本区县招标投标工作,依法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对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擅自不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擅自邀请招标的、不按规定在国家或本市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等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查处。要以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项目为重点,协调有关监督执法工作,支持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查处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行为,逐步建立当事人监督、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

  五、依法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

  《条例》通篇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精神,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精神和方向。按照行政监督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和突出重点的原则,《条例》分三个层次设置了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的规定:对一般招标项目不直接进行行政管理,只进行必要的规范;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做重点监督管理;对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的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实行严格监督管理。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条例》将招标投标有关的行政审批事项限定在四项内容,即: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具有自行招标能力、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项目签订合同后,招标人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各区县计委要认真学习和掌握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履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能。不能将行政监督等同于直接参与或者干涉具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不能取代应当由招标人自主行使的权力。要创新工作思路,适应新的工作格局,与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确保《条例》的贯彻实施。

  

  附:招标投标法律知识学习培训的主要文件目录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招标投标法律知识学习培训的主要文件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3、《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89号 )

  4、《关于市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意见》(京编办函[2002]47号)

  5、《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计委等部门〈北京市政府项目法人招标投标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42号)

  6、《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计政策字[2002]2243号)

  7、《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

  8、《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计政策[2000]868号)

  9、《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 项目招 公告的媒介的公告>的通知》(京计政策字[2002]2052号)

  10、《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

  1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2号)

  1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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