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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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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文件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2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1]80号

  【发布日期】2001-10-15

  【生效日期】2001-10-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文件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1〕80号)门头沟区、房山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市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转发给你们,并经市政府同意,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凡属“四个一律关闭”的小煤矿,必须在2001年10月底前关闭;小煤矿整顿工作原则上于2001年年底前结束,对没有达到验收标准的小煤矿,坚决予以关闭。整顿验收工作要从严掌握,逐级建立责任制,一级向一级负责,确保验收质量和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二、为做好小煤矿的整顿验收工作,成立由刘海燕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李爱庆任副组长,市经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劳动保障局、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的市小煤矿整顿验收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煤炭管理办公室。整顿验收工作结束后,市协调小组自行撤销。

 三、由市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派人和煤矿技术专家组成验收复工小组,具体负责小煤矿的整顿验收工作。

 四、门头沟区、房山区在向市申请小煤矿验收之前,区有关部门必须按照《北京市乡镇煤矿复工验收标准》先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煤矿经主管区长签字,由区政府向市政府申请验收。

 五、验收复工小组对区申请验收煤矿的有关资料进行检查,抽查井下现场,抽查率不低于10%。

 六、小煤矿验收分批进行。门头沟区、房山区要在2001年10月20日前向市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申请验收计划。

 七、市验收合格的小煤矿,经市政府批准,并由市经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工商局核发有关证照后,方可恢复生产。

 八、整顿验收工作的其他有关事项,按《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市煤炭管理办公室关于本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验收意见的通知》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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