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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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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外来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管理与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综[1996]523号

  【发布日期】1996-05-20

  【生效日期】1996-05-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外来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

管理服务费管理与使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年5月20日京外管办字(1996)21号

京财综(1996)523号)各区县外来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关于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管理与使用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市外来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管理与使用暂行规定

  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征收规定》,现就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的管理与使用问题规定如下:

 一、经市劳动局批准使用外地务工人员,其管理服务费由市劳动局负责征收并上缴市财政;其他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的管理服务费,由乡镇、街道外来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征收,由各区县外来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上缴区县财政。管理服务费具体征收标准,按《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征收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收费票据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

 二、市劳动局应于每季度末5日内(节假日顺延)将上一季度所征费款全额上缴市财政局,上缴情况同时抄报市外来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所收费款按京财综(1994)941号文件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外来人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区县外来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编制经费预算,市、区县财政部门按下列依据核定:

  (一)国家统一执行的定员定额标准;

  (二)上年预算执行情况;

  (三)本年收支变化预计。

 四、经财政部门核拨的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范围:

  (一)各级外来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办公经费;

  (二)聘用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工资及补贴;

  (三)专项调查及清理整治经费;

  (四)办公设备购置费;

  (五)外来人口管理工作需要的其他费用。

 五、管理服务费专项用于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六、市、区县外来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按财政部门要求,负责向市、区县财政部门编报收费收入与经费支出预决算,确保收入及时上缴和支出用于规定用途。

 七、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的征收和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八、各区县应依照本办法执行。

 九、对违反上述规定者,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有关行政领导的责任。

                         199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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