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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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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 强北京市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外[1996]1638号

  【发布日期】1996-10-14

  【生效日期】1996-10-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

加强北京市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京财外(1996)1638号京国资境

(1996)328号1996年10月14日)市属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为加强本市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其安全与完整,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资产流失,提高境外国有资产经营效益,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用国有资产进行海外投资及设立境外企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境内投资单位以国有资产向境外投资,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投资单位应提交下列审批材料:

  1.投资申请书;

  2.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投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投资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投资项目经审查批准后给予办理产权立案登记。

 二、境内投资单位拟用实物资产作为资本金投入境外,须由境内投资单位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资产评估立项,经资产评估后,以确认的评估值作为实物投资价值的依据,到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实物境外投资出口核验手续。

 三、用国有资产设立境外企业和机构,可注册为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形式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组织机构,但不得以无限责任公司形式办理注册登记。新设立的境外企业和机构在境外正式注册后的60天内,投资单位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四、经批准设立的境外企业和机构,不论采取何种组织形式,应以机构名义在当地持有国有股权或物业产权。确需以个人名义持有国有股权或物业产权的,由境内投资单位报市人民政府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由境内投资单位与境外企业机构产权持有人,按国家规定在境内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委托法律手续,并经委托人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公证后的法律文件由境内投资单位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五、境内投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确定专职或兼职部门负责境外企业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投资单位要定期编制《国家投资企业资产年度报表》(境外企业类),由主管部门汇总后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境外资产年度报表。

 六、建立境外企业机构国有资产年度检查制度。投资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境外企业产权年检登记工作,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年检登记。

 七、境外企业机构发生重大事项要向国有资产管理及有关部门报告。发生有关注册项目方面的事项变动,经有关部门批准变动后60天内,到原负责产权登记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八、境外企业机构发生兼并、合并、撤销或破产情况时,要报国有资产管理和有关部门批准,及时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对决定注销的境外企业和机构,在其资产和工作交接后60天内,到原负责产权登记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九、境外投资单位应负有对境外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境外企业的保值增值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十、境外企业对国有资产收益应按国家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以任何手段截留或挪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通过投资单位对其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境内投资单位和境外企业机构的中方负责人违反国家对境外投资管理的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济行政处罚,触范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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