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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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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培训考 收费 准的函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价[收]字[1997]第120号

  【发布日期】1997-04-16

  【生效日期】1997-04-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本市机关

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培训考核收费标准的函

(京价(收)字(1997)第120号京财综

(1997)533号1997年4月16日)市人事局:

  你局“关于申请办理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培训、考核收费许可证的函”收悉。根据京政办发〔1995〕91号关于“北京市人事局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核、颁发证书等工作”的精神,经研究,同意经市人事局审核批准的培训、考核单位对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核颁发岗位证书,收取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费和考核费。工人技术等级培训收费标准按照京价(收)字(93)第132号文件规定执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收费标准按照京劳培发字(91)23号文件规定的执行。

  各培训、考核单位须持市人事局核发的《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等级考核许可证》或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许可证》到所在地区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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