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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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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委托市房地产交易所代征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地税2[1997]587号

  【发布日期】1997-12-24

  【生效日期】1997-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委托市房地产交易所代征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京地税二〔1997〕587号、京财预〔1997〕

2872号1997年12月24日)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土地增值税开征以来,各区、县土地增值税委托代征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果。为进一步做好代征工作,经研究,现对委托市房地产交易所代征存量房转让土地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市房地产交易所座落于崇文区,为便于代征工作的进行,及时传递代征资料,同意由崇文区地税局与市房地产交易所签定土地增值税委托代征协议,并制定有关代征工作的具体操作规程。

 二、凡在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交易手续的,均由市房地产交易所代征土地增值税,有关代征资料由市交易所向崇文区地税局专业税务所传递。其中有关存量房座落地资料由崇文区地税局专业税务所核定,有关代征税款入库情况由崇文区地税局计会科核定,崇文区地税局要认真搞好有关代征资料档案管理工作。

 三、市房地产交易所代征税款暂全部入市级库,属于区、县级50%收入部分,待年度终了后,由市财政局扣除手续费后,按转让存量房座落地向各区、县返还。

 四、代征单位应按京地税二〔1996〕351号文件规定于每季终了后7日内向崇文区地税局专业税务所报送上季《代征土地增值税税款报告表》,由崇文区地税局审核后按季付给代征单位代征税款5%的手续费,其中2.5%由市级负担,2.5%由区县负担。按规定付给代征单位的手续费,代征单位不得从代征税款中坐扣。

  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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