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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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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的决定

  【发布单位】80101

  【发布文号】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88号

  【发布日期】1997-09-04

  【生效日期】1998-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8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9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9月4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的决定

       (1997年9月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劳动保护监察,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二、第二十条增加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罚款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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