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nLII [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北京市地方法规

You are here:  AsianLII >> Databases >> 北京市地方法规 >>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等关于中央在京党政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统建房房改售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Database Search] [Name Search] [Noteup] [Help]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等关于中央在京党政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统建房房改售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局房地司字[1999]078号

  【发布日期】1999-08-26

  【生效日期】1999-08-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司

关于中央在京党政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统建房

房改售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开〔1999〕336号〔99〕京房改办字第106号

京房地房字〔1999〕第841号

局房地司字〔1999〕078号)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区县房地局、市建委系统房地产开发公司: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批示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协商解决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单位环境治理和住房建设等问题的会议纪要》(京政会〔1999〕77号)的精神,进一步推动住房制度改革,按照搁置产权争议,先房改售房的原则,切实做好中央在京党政机关(包括中直管理局、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系统等)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为“中央单位”)统建房房改售房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统建房的定义及范围

  统建房是指1973年--1986期间,由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投资、拨款,北京市组织统一建设、管理的,按国家投资指标(包括“三材”指标)划拨,由中央单位分配使用的住房。

  中央单位的统建房,目前分别由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为“市房地局”)各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地局”)和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市建委”)系统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单位管理。

 二、关于统建房的出售问题

  (一)统建房售房工作原则上以房管部门为主,原分配使用单位参与、协助。

  (二)凡现住统建房的住户(包括中央单位职工和市属单位职工),按照自愿的原则,均可申请购买现住房。购房人享有与其它公有住房房改售房政策规定的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凡于1999年年底前提出购买现住房申请并按规定交付房价款的住户,均执行北京市1999年房改售房价格和各项优惠政策。

  (三)由市房地局及各区房地局管理的统建房,由中央单位代表机关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司(以下简称为“国管局房地司”)、市房地局共同进行清查核实,先清后售,边清边售。具体清查摸底工作由国管局房地司、市房地局按系统分别负责落实,清查工作于1999年10月31日前完成。

  (四)售房资金的收缴、归集工作,由区房地局负责并按规定一律存入由国管局房地司、市房地局和市房改办委托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开设的“中央单位统建房售房资金”专户中,专户帐号是25900596-96。

  (五)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承办售房的单位开具统建房售房款存储证明,区房地局凭资金存储证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六)售房情况的汇总、备案工作,由各区房地局负责边出售边登记造册,逐月报送市房地局,并由市房地局汇总后分送市房改办、国管局房地司及有关单位备案。

  (七)《房屋所有权证书》发放工作,由房屋所在区房地局依据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具的售房款存储证明,在规定期限内负责办理、发放,并在《房屋所有权证书》附记中注记“中央单位统建房”字样。

 三、关于统建房售房资金的管理问题

  统建房售房资金按照“统一归帐,专项管理”的原则,专户存储。在有关方面对售房资金的使用未达成一致意见之前,不得支用。统建房售房资金的存储、管理、使用办法,由国管局房地司、市房改办、市房地局协商确定。

 四、关于已出售统建房的清理问题

  由市房改办、市房地局、市建委开发办负责对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出售的统建房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国管局房地司予以配合。售房资金须于2000年6月30日前一律归集到统建房售房资金专户中,实行统一管理。清理清册一式四份分别由市房改办、市房地局、市建委、国管局房地司备案。

 五、加强组织领导,严肃房改纪律,切实做好统建房的房改售房工作

  统建房房改售房工作,关系到中央单位统建房广大住房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执行房改政策,严肃房改纪律,对在统建房改售房和清理、清查工作中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的,要追究当事人及其领导的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查处。有关单位要集中人员和时间,积极协调,密切配合,加快工作进度,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其他

  (一)由市建委系统房地产开发公司管理的且产权有争议的统建房的清查、出售工作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二)中央单位主张产权、由市建委系统房地产开发公司管理的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统建房,确权材料齐备的,房屋所在区房地局及时予以出具确权证明;确权材料不齐备的,由主张产权的中央单位出具具结书、房管单位出具证明后,房屋所在区房地局作为特例予以确认。房改售房工作由主张产权的中央单位组织实施。

  (三)有关统建房售房资金的存储、管理和使用问题,按照《中央单位统建房售房资金存储、管理和使用办法》(见附件)执行。

  (四)有关统建房房改售房工作中的未尽事宜,由国管局房地司、市政府房改办、市房地局、市建委开发办另行规定。

  (五)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央单位统建房售房资金存储、管理和使用办法》

 附件:   中央单位统建房售房资金存储、管理和使用办法

  为落实《关于协商解决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单位环境治理和住房建设等问题的会议纪要》(京政会〔1999〕77号)精神和《关于中央在京党政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统建房房改售房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现制定中央单位统建房售房资金存储、管理和使用办法。

 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司(以下简称国管局房地司)、市房地局和市房改办委托方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芳城园分理处住房基金专户内设立中央单位统建房售房资金专用帐户,帐号:25900596-96。专项存储中央单位统建房售房资金。国管局房地司、市房地局共同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户,预留印鉴,实行双印鉴管理。开户单位名称: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司、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二、统建房售房资金由承办售房的单位统一存储到统建房售房资金专户内。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承办售房的单位为购房人开具“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住房基金收款专用凭证”(一式五联,以下简称“专户凭证”)和“中央单位统建房购房人情况表”(一式四联),在专用凭证“备注”栏填明“统建房售房资金”,由购房人持“专用凭证”和“中央单位统建房购房人情况表”到附近工商银行分理处办理缴款手续。

  2、工商银行分理处收款后,将“专用凭证”收款人回单盖章交回购房人,同时将资金划入统建房售房资金专户内。

  3、购房人将“专用凭证”收款人回单交回承办售房的单位,承办售房的单位为购房人开具发票(或收据),办理后续手续。

  4、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收到统建房售房资金后,按照承办售房的单位建立单位明细帐户,定期与国管局房地司、市房地局对帐,并随时接受查询。

 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对进入专户资金进行管理,对国管局房地司、市房地局负责。

 四、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根据国管局房地司、市房地局、市房改办提供的统建房售房清单,协调工商银行有关分理处为承办售房的单位提供服务,为承办售房的单位开具统建房《售房款存储证明》,区房地局凭资金存储凭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五、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每月10日、25日向国管局房地司、市房地局书面通报统建房售房资金存储情况。

 六、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公共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文件规定,统建房售房资金中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售房款的30%、连同购房人按每建筑平方米52元向承办售房的单位缴交的维修基金用于建立住宅公共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留归承办售房的单位,单独记帐。承办售房的单位应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领取《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印鉴卡》(一式两份),办理开户手续,预留单位印鉴。使用时需向国管局房地司、市房地局备案。

 七、统建房售房资金除建立住宅公共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外的其他部分,在国管局房地司、市房地局未达成一致意见前,均不得支取。达成一致后,凭国管局房地司、市房地局加盖双方印鉴的书面通知,方可办理支取。

 八、本办法下发之前出售统建房的售房收入按本办法执行。

 附:中央单位统建房购房人情况表(表样)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表样)

            中央单位统建房购房人情况表

                 年  月  日       编号:

┏━━━━━┯━━━━━━┯━━━━━┯━━━━━┯━━━━┯━━━━┓

┃购房人姓名│      │所在单位 │     │联系电话│    ┃

┠─────┼──────┼─────┼─────┼────┼────┨

┃ 配偶姓名 │      │所在单位 │     │联系电话│    ┃

┠─────┴─┬────┴─────┼─────┴─┬──┴────┨

┃  住房地址  │          │  层次室号  │       ┃

┠───────┼──────────┼───────┼───────┨

┃  建筑面积  │          │  总房价款  │       ┃

┠───────┴───┬──────┼───────┼───────┨

┃承办售房的单位名称  │      │  联系电话  │       ┃

┗━━━━━━━━━━━┷━━━━━━┷━━━━━━━┷━━━━━━━┛

                        (承办售房的单位公章)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bj/laws/82ef05720e89b85f569fe07db64b375b7ef00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