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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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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对街道治保会副主任、委员实行治保岗位补助和解决治保会活动经费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综[1995]1183号

  【发布日期】1995-06-09

  【生效日期】1995-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对街道治保会

副主任、委员实行治保岗位补助和解决治保会活动经费问题的通知

(京财综(1995)1183号1995年6月9日)各区财政局、民政局、公安分局:

  街道治保会是维护社会治安的一支重要群众力量,担负着宣传组织群众,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协助公安机关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等重要工作。为更好地发挥治保会的作用,确保一方平安,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治安保卫委员会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对街道治保会副主任、委员实行治保岗位补助和解决治保会活动经费的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对治会成员的岗位补助标准参照市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1994)90号“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居委会干部、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生活补贴和实行医疗统筹请示’通知”的规定,无业居民任治保会副主任和委员的按每人每月90元补助,离退人员任职的按每人每月80元补助。

 二、每个街道治保会每年拨活动经费200万元。

 三、已享受居委会干部生活补贴的治保会主任和委员不再享受治保岗位补助。

  街道家委会所属治保会成员的补助和活动经费参照上述办法和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其所属单位解决。

 四、农村地区治保会主任和专职副主任的岗位补助,按照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农业部公发(1994)18号印发《关于加强农村治保会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助,享受同级村民委员会副村级干部待遇;农村地区治保会副主任和委员的补助及治保会活动经费,由乡镇(村)自行解决。

 五、单位内部治保会的奖励培训及活动经费按照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规定,由本单位解决。

 六、街道治保会副主任和委员的治保岗位补助及治保会活动经费,由市、区、街道各负担三分之一,列入三级财政预算。

 七、治保会活动经费和岗位补助的使用情况,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要保证经费专款专用。

  以上对治保会活动经费及治保会副主任、委员的岗位补助办法和标准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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