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nLII [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北京市地方法规

You are here:  AsianLII >> Databases >> 北京市地方法规 >>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执行北京市行政事业统一收费票据工本费 准的通知

[Database Search] [Name Search] [Noteup] [Help]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执行北京市行政事业统一收费票据工本费 准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综[1998]42号

  【发布日期】1998-01-24

  【生效日期】1998-01-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执行北京市

行政事业统一收费票据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1998年1月24日京财综〔1998〕42号)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京价(收)字第438号文件关于《北京市行政事业统一收费标准的函》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关于“北京市行政事业统一收费票据”工本费标准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北京市

         行政事业统一收费票据”工本费标准的函

         (京价(收)字〔1997〕第438号)

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北京市行政事业统一收费票据价格的函〔京财综(1997)2184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同意市区县财政局向行政事业单位出售的“北京市行政事业统一收费票据”工本费为每本3.3元。

  市区县财政局持本函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本函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特此复函。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bj/laws/83cfffc31f8bf50358633b54e104185f7e08699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