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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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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公有房屋零修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房管字[1995]第571号

  【发布日期】1995-09-20

  【生效日期】1995-09-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城镇公有房屋零修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房管字[1995]第571号)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自管房单位、各房屋经营管理单位:

  现将《北京市城镇公有房屋零修服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日

          北京市城镇公有房屋零修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公有房屋使用人的权益,明确公有房管理单位的责任,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镇公有房屋(含直管、自管、委托管理)的零修服务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零修服务是指为保障房屋及其设备功能正常使用,对小损小坏进行及时修复的养护性修缮项目(具体零修服务项目见附件一)。

 第四条 市房地管理局是全市城镇公有房屋零修服务行政管理主管机关,区、县房地管理局是本辖区公有房屋零修服务行政管理机关。

 第五条 本市城镇公有房屋零修服务管理实行责任制。市房地局直属房管公司、市级各管房公司、各区、县房地部门及各自管房单位均应建立健全房屋零修服务组织(包括设立专职负责人、配备零修服务工人),自上而下组成零修服务系统。

  无力设立零修服务机构和进行零修服务的自管房单位,应将所管房屋交由专业公司管理,做到零修服务落实。

 第六条 管房单位应建立零修服务登记制度。即按户对房屋预检预修、报修分别进行登记,并认真填写“零修服务单”、“零修服务分户台帐”及“零修服务回访复查记录”。

 第七条 本市城镇公有房屋零修服务实行统计季报制度。

  市房地局直属房管公司,市级管房公司及各区、县房地局均应在每季度后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的零修服务工程量统计上报到市房地局房管处。

 第八条 本市城镇公有房屋零修服务实行检查制度。市房地局负责组织对全市范围的零修服务检查,区、县房地局负责本辖区内的零修服务检查。检查内容为零修服务工程质量和及时率,同时检查服务态度和办事公开制度执行情况,并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第九条 凡因房屋使用人责任造成的房屋及设备损坏而进行零修服务的,其工料费由用户支付。

 第十条 管房单位对于房屋及其设备的自然损坏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修缮。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即日起实施,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房地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零修服务项目

  一、疏通、清掏排水管道、化粪池、检查井等。

  二、修补室内外地面、甬路、散水。

  三、修补室内外墙面及顶棚。

  四、检修门窗。

  五、添换窗纱、玻璃。

  六、室内外给水系统小修、局部换管。

  七、卫生设备小修、小配件更换。

  八、室内外供电设施小修。

  九、修台明、烟道、垃圾道等。

  十、清扫屋面、采光井、雨落管等。

  十一、其它项目的小修、小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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