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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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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强生活消费品市场鲜肉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工商发[2000]188号

  【发布日期】2000-07-14

  【生效日期】2000-07-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生活

消费品市场鲜肉管理的通知

(京工商发〔2000〕188号)各区县分局、市局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市领导对私屠滥宰问题加大执法打击的重要打示,加强对生活消费品市场鲜肉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分局要加强对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内鲜肉复检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市场主办单位认真履行义务。

  2.严格落实鲜肉复检工作制度,对符合肉类制品经营条件,具备硬件设施,经批准允许经营鲜肉的市场,鲜肉复检员要先于经营者入场,切实履行复检人员职责,严格控制进货渠道,加强鲜肉复检。

  3.允许经销鲜肉、水产品的市场要建立索证制度,熟肉制品经销也要实行索证制度。加强对进货票据、熟肉制品本身的现场检查,并保存好相应票据。

  4.不符合肉类制品经销条件,不具备硬件设施,未经批准的鲜肉经销市场,一律不准经销鲜肉及肉制品。

  5.早市一律不许经销猪、牛、羊肉及各类鲜肉、熟食制品、鲜活水产品与冷冻分割制品、活禽及分割制品。

  6.要加强对市场的巡查,做到经常查、动态管,对未落实鲜肉复检管理制度,存在违法、违章现象的市场,要追究主办单位和经营者的责任,并依据相关法规给予处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0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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