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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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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职工购买小康住宅的房价单位资助办法等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94]京房改办字第008号

  【发布日期】1994-02-18

  【生效日期】1994-02-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关于职工购买小康住宅的房价单位资助办法等问题的通知》

((94)京房改办字第008号)各区县政府房改办公室,各委、办、局房改办公室,各总公司房改办公室:

  根据《北京市康居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就职工购买1993年筹集的10万平方米小康住宅的房价、单位资助办法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方案”规定的条件并分得本批小康住宅的职工,均须以准成本价购买小康住宅,准成本价为每建筑平方米700元。

 二、职工购买小康住宅的房价计算办法,按(92)京房改字第76号文件规定办理,其中工龄折扣按其夫妇双方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每一年每建筑平方米5元计算。现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房后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应按《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有关税费的减免及职工购房后的管理、维修办法,按《北京市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私有住宅楼房管理与维修办法》执行。

 三、购房职工可以是住房困难户原住房屋的承租人或产权人,也可以是与其同住的其它家庭成员。职工购房实际支付价格与小康住宅成本价格之间的差额,由购房人所在单位资助,并在职工购房时一次付清。单位资助资金从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单位资助确有困难的,按“方案”第五条规定,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四、职工购房应一次付清房价款。购房人可自行筹款也可用所购房产作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还可以由职工所在单位代职工向单位所属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申请委托贷款或职工购房的垫付资金,并由购房人按本单位的售房规定分期偿还。

                         一九九四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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