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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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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属国有工交等“上船”企业承包上交财政收入清算兑现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工[1995]2312号

  【发布日期】1995-11-17

  【生效日期】1995-11-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属国有工交等“上船”企业

承包上交财政收入清算兑现工作的通知

(京财工(1995)2312号)市属各有关企业总公司(局、办)、集团公司:

  1995年是转换经营机制“上船”试点企业“八五”承包最后一年,为了做好“上船”试点企业1995年承包清算兑现,根据京财工(1994)91号《关于国有工交等企业实行新的国家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关系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中的原则,现对1995年清算兑现有关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承包结算单位

  (一)实行“按新税法征税、老办法结算”的转换经营机制“上船”试点企业。

  (二)实行增收节支目标责任制等特殊政策的行业或企业。

 二、承包清算办法

  (一)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和“两保一挂”承包上交财政收入全返或分成办法的企业,按照税法规定照章交纳的财政收入超过承包指标的部分减除企业因享受留利免“两金”(原则按1993年实际应交数扣除,下同),年终结算净超收的部分,由市财政按原核定的比例进行返还。

  以前年度未完成承包上交财政收入的企业,对挂帐欠交的部分应继续履行负亏责任。

  (二)实行比照高新技术等政策类型的试点企业,从1994年起改按33%的税率交纳所得税,对超过承包协议规定税率多上交的所得税,抵减留利免“两金”后,由市财政按规定返还给企业。

  (三)对支柱行业、骨干企业以及资产负债率较高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经批准,在计算超承包返还收入时,可不再扣减或少扣留利免“两金”数额。

  (四)实行照章交税,财政返还用于行业或企业改造发展的,企业实际上交的所得税超过协议规定多上交的部分,由市财政予以返还。

 三、承包清算的有关政策问题

  (一)换算考核政策

  (1)按京国税(1995)088号文规定,对增值税期初进项税额从1995年起每年抵扣20%,分五年抵完。由此减少应交增值税,影响承包上交财政收入任务完成的企业,可按实际抵扣数比1994年增加的部分作为视同因素,计入承包收入,视同到完成不补。

  (2)承包企业按(1995)京房改字第87号文《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交纳住房公积金,影响承包上交财政收入任务完成的,经确认,可适当计算视同,最多视同到完成不补。具体办法是:在财政部门核定列支比例内,按实际列支数额和所得税率计算视同。

  (3)承包企业按市政府令1995年第6号《北京市地方所属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交纳大病医疗统筹,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了3.5%部分,影响企业承包上交财政收入任务完成的,可按实际影响上交数额,视同到完成不补。

  (4)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影响企业效益下降,相应影响企业承包上交财政收入任务完成的,原则上由企业自行消化,对个别影响数额较大的企业,经确认,可按1994年实际影响数视同,最多视同到完成不补。

  (5)实行清产核资后由于对固定资产重估增值的部分计提折旧,影响企业效益下降,相应影响企业承包上交财政收入任务完成的,原则上由企业自行消化。对增提折旧影响承包上交财政收入数额较大的企业,经确认,可视同到完成不补。

  (二)承包清算其他政策问题

  (1)实行“投入产出总承包”、“两保一挂”的承包企业,相互合并、兼并,按合并后承包指标计算考核、兑现。合并计算后,未完成承包上交财政收入的企业,同样应履行负亏责任。

  (2)承包企业与未“上船”的其他企业合并、兼并,如果95年度内未并帐,承包企业可继续执行原承包协议;并帐后,完成承包上交财政收入有困难的企业,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不再按“上船”承包协议中规定的1995年承包目标进行考核。  

  (三)承包上交财政收入计算的口径、方法和申报、审核原则不变。

 四、“上船”企业1995年的承包申报表、清算表,请各总公司汇总,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1996年2月底前报市财政局工管处。

 五、交通、物资、供销、文教、城市公用等企业,原则比较上述办法执行。

                        199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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